2010年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国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作为银监会公司治理监管中首个针对个人而非机构监管的正式文件,《办法》第四章中对于商业银行董事评价应用的第三十三条格外引人注目。该条要求,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后,如果“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更换。” 该《办法》出台前,银监会对银行董事监管的主要手段是准入限制,即对商业银行拟聘请的董事从学历、从业经验等方面进行考量,核准其任职资格。
实践证明,单纯的入口把关不能完全确保董事有效履职,还需要建立有效的过程监督和相应的退出或淘汰机制,形成完善的监管链条和体系。因此,该《办法》应运而出。
有相关业内人士指出,此《办法》评价的董事分为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三类,在日常实践中,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都直接参与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而独立董事常常流于形式。“独立董事常见是聘请一些社会名流担任,在对董事没有建立评价办法前,独立董事能否发挥作用、发挥多大作用,很难进行评价。”
该人士认为,该《办法》的出台确实很有必要。“此办法根据董事履职特点确定了不同的评价要素,就是要让独立董事等三类董事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责任,明白自己必须要有所为,而不是一个摆设。”因此首次引入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来规范和提高商业银行董事的履职能力,无论是从实践角度,还是从完善监管机制层面,都具有现实和深远意义。
此外,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答记者问时还提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水平渐渐具有一致性的趋势,银监会准备出台统一的公司治理,对各类金融机构做共性的规定。
有学者认为,不同类别、不同规模、不同发展程度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水平及特点差异性很大,难以适用统一化的监管方法。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统一的公司治理中“共性里面会包含对不同金融机构做不同安排”。上述相关业内人士认为,“即使未来银监会出台统一的公司治理,也只是对监管体制的不断完善,并不是绝对的唯一标准,一定会体现差别化的金融机构监管”。
从对金融机构监管到对个人监管,从没有评价要素到依据分类别评价要素进行监管,都是金融机构不断健全完善监管机制的一一体现。但不论是刚出台的《办法》,还是银监会称很快推出的统一公司治理,具体监管效果如何,能发挥出多大作用,还需要实践来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