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5月24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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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查处实行通报约谈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出台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要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工作实行通报和约谈制度。

  根据《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查处督办事项。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要向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书面说明。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同时,要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情况,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介绍,2011年4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30起、死亡40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20起、死亡人数减少16人。

(杜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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