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5月24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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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拟增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责任险


  安全生产防灾防损,能否借助经济手段,引入第三方专业监管?近日,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解读会上获悉,上海地方立法打算新增“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

  风险抵押金扩至“较大风险行业”

  什么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解读显示,这是企业以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在国家层面,风险抵押金制度是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5个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别要求。

  但由于机械制造、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等行业也具有较大危险性,条例修订草案便将“风险抵押金制度”的范围从“高危行业”扩大到了“较大危险行业”。

  由此,一种立法思路是,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原则上由企业先行支付抢险、救灾以及善后处理费用;如果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经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风险抵押金使用手续。

  安全生产责任险引入“第三方”专业监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何特点?解读显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新险种,具有公益性,引入“第三方”监管——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

  解读还显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较低、保额更大、市场化程度更高,更容易被企业接受。2008年以来,本市在危险化学品行业推行“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年度基本保费最低3900元,最高6万元;全年累计赔偿限额最低300万元,最高5000万元;同时,费率浮动机制将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态,保险费用上浮和下浮最大幅度均为30%。

  需要说明的是,保险金额远高于企业应储存的“风险抵押金”。为此,条例修订草案既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又将“保险制度”和“风险抵押金制度”相联系,明确如果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免于存储“风险抵押金”。

  强化事故风险防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风险抵押金”制度可行性究竟如何?有待下月交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一审。      

  (稿件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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