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小豆
5月22日18时23分左右,湖南省冷水江市中连乡民兴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煤矿相关负责人企图瞒报,直至22日22时40分左右,冷水江市委市政府接到举报,搜救工作才得以开展。有关部门刚到煤矿调查时,发现煤矿22日下井记录等资料和矿上安全工作负责人员都已消失。
5月18日,国务院安委办印发了关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桂发煤矿“4·26”等6起瞒报迟报谎报事故的通报,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事故发生,严厉打击事故瞒报行为。时隔仅4天,瞒报再次发生,此次矿难如果有关部门没有接到举报,如果现场调查时被假象或者某些利益迷住双眼,那么,瞒报矿难的闹剧就将再次上演。
对于煤矿安全事故的问责,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手段非常严格,对瞒报的制裁措施也相当严厉。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针对不报或谎报情况作出了施刑规定,在其后的几年中,相关部门亦在多次通报中要求“坚决依法惩处瞒报事故”。不过,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领导所言,对“瞒报”的处罚下手依然不狠。也正是基于“发生事故上报,肯定要受处罚;瞒报,还有一丝侥幸逃脱”的算计和掂量,一旦发生矿难,矿主首先想到的就是用金钱与受害者家属达成协议。此次冷水江矿难矿主做法再次表明,一旦“瞒报”比“实报”损失更小,瞒报就会成为矿主的第一选择。
对瞒报事故从严惩处,这毫无疑问。对恶意隐瞒事故、伪造文书、对抗调查的,必须要从重从快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协助瞒报或协助对抗调查的政府工作人员,不但应该予以行政处置,还应该追究贪腐和渎职罪责。事实证明,对付瞒报行为,只有在经济上罚痛,在责任追究上打痛,才能遏制瞒报谎报的恶劣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