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
成立省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技术会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技术会诊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对各地开展技术会诊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技术会诊过程中遇到的有关突出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省技术会诊领导小组下设省专家组,抽调省内煤矿安全相关科研院所、大中型煤矿企业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成立市、县级和大中型企业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技术会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地、本企业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技术会诊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煤监分局要积极配合辖区各地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水害隐患严重矿井的检查和技术会诊工作。
二、分级会诊
各地、各企业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煤矿瓦斯灾害和水害重灾区域及矿井,组织开展全面技术会诊工作。30万t/a及以上非省属重点矿井,由各市级技术会诊领导小组负责;30万t/a以下非省属重点矿井,由各县级技术会诊领导小组负责;省属重点煤矿企业由省级技术会诊领导小组负责。各大中型企业技术会诊领导小组对所属矿井负责。省技术会诊领导小组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开展技术会诊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会诊内容
各市、县级和各大中型企业技术会诊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煤矿瓦斯和水害技术会诊工作方案》,对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水害防治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规范等,对矿井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防突措施、监测监控、防治水措施、现场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关键环节进行全面技术会诊。省技术会诊领导小组制定《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技术会诊重点》和《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技术会诊重点》,各地、各企业可参照制定本地、本企业技术会诊重点开展会诊工作。
四、工作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4月21日~5月20日),安排部署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全省各类煤矿按照技术会诊工作方案,针对矿井各关键环节开展全面自查自纠,提出自查自纠报告。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
第二阶段(5月21日~7月20日),集中会诊和整改实施阶段。各级技术会诊领导小组对所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水害隐患严重矿井进行会诊,提出会诊报告,督促、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整改措施。各煤矿企业要在自查自纠和专家会诊的基础上,对矿井各关键环节排查的重大隐患进行整改落实。地方各级技术会诊领导小组要按照分级监控的要求,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建档立案,实施挂牌督办,落实分级监控责任,跟踪整改进度和整改质量。
第三阶段(7月21日~8月20日),复查验收阶段。各级技术会诊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煤矿存在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对完成隐患整改的煤矿,通过复查验收;对整改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煤矿,整改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瓦斯、水害事故的煤矿,要从严从重从快进行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对拒绝整改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水害事故,经论证不具备防突、防治水能力的煤矿,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工作要求
1.抽调百名工程技术骨干人员参加技术会诊。各地、各大中型煤矿企业要抽调相关工程技术骨干人员,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井下开展全面技术会诊,确保技术会诊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2.严格技术会诊隐患的整改治理。各级技术会诊领导小组对会诊查出的隐患,要督促、指导和帮助煤矿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实施整改,并跟踪落实。对查出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停建整顿,并对重大隐患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治理,消除隐患。
3.做好技术会诊的分析总结工作。(1)各市级和各大中型企业技术会诊领导小组,于4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企业开展技术会诊工作的相关安排部署材料(包括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技术会诊工作方案、百名工程技术骨干人员名单等),报送省技术会诊领导小组。(2)各市级和各大中型企业技术会诊领导小组于8月25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省技术会诊领导小组。
(毕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