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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微小金融关键的风险防线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巴曙松

  在面向城市的金融体系经历了全面的改革之后,如何发展为农村、农民以及社区服务的金融体系,如何探索微小金融在中国的发展路径,成为各个方面都十分关注的话题。

  在计划经济时期,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保持着十分严格的审批条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金融体系的演进,监管者已经在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方面大幅放松了准入条件,但是,从充分市场化的角度,将微小金融对更为广泛的市场主体充分放宽,可能是许多希望进入这些金融服务领域的市场主体的期盼。监管者在这个领域再次成为被批评的对象。

  对监管者来说,农村金融发展的过程在当前的农村金融政策上留下了深刻的烙印。农基会可以被看作是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在中国的早期雏形,创办初期,其宗旨是为农业、农民服务,但是在其发展中却逐渐由“自助性”变成了缺乏监管的“商业性”,一些地方乡镇政府对其进行行政干预和操控,不少地方将农基会视为乡镇企业,有的地方甚至将农基会变相外包,并规定每年上缴利润,使其变成了事实上的私人钱庄。但是,在这些农基会经营失败之后,在当前中国缺乏清晰的存款保险制度、缺乏清晰的金融机构破产和相关制度等条件下,这些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的失败,往往需要政府、需要监管者出面来承担其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相关配套制度缺乏的条件下,农村金融具有事实上的不对称风险收益特性,也就是经营收益属于农村金融机构自身,但是在很大程度上、特别是经营责任不明确的环境下,可能出现的风险则需要政府和监管者来承担,因而,在这样的环境下,监管成为事实上最为关键的风险防线。同时,从农基会的失败中,不难发现在当前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下,如果监管不到位,再加上农村金融机构所具有的信用环境复杂、组织制度不健全且易被乡镇政府行政干预等特点,很可能成为金融风险的重要爆发区。实际上,在国有银行改革进行不良资产剥离时,县和县以下机构形成的不良资产都占据相当大的比重。

  其实不仅农基会如此,不少缺乏监管的担保公司以及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有的地方变相异化为事实上的高利贷公司,集中表现为非法集资案件的频发。根据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信息,近几年来非法集资活动猖獗,大案要案频发,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参与集资群众众多,非法集资已经演变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例如2010年内蒙古一名纺织女工通过地下放贷骗走公众7.4亿元,案发后报案的受骗群众300余人,其中竟有拾荒老人。

  随着农村经济体系的不断发展,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也在不断上升,相应地,正规金融体系也加大了对农村的服务力度。

  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0》,2010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已经达到11.77万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3.1%,其中83.3%为农村贷款。2009年底,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占全国总数的65.7%,2010年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509家,开业395家,并实现全国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全覆盖。在2008年《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以及2010年《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的推动下,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也在不断创新。

  但是,仅依靠正规化金融机构的渗入,还是难以满足民间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的,需要同步推进微小金融服务机构的发展,但是与此同时,严格的监管也必须相伴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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