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7月5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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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从高温立法开始

杨小豆

  日前,安徽省合肥市肥西严店乡农民阮先生反映,哥哥阮林去年在合肥一家酒店后堂上班,因重症中暑抢救无效死亡,目前该酒店方面只给了一万五千元。据了解,阮林去年47岁,在合肥一家酒店后堂上班,工作已两年有余。去年8月,阮林在单位上班时中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有厨师指出,夏天厨房里的温度高达45℃,后堂也没办法使用空调和电风扇,热得受不了的时候只有在大厅里坐一会儿,没什么别的办法。

  高温劳动保护,是为了保护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的利益。早在1960年,我国就颁布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这也是现有的有关高温劳动保护的唯一全国性法规。但是,这部已有50岁“高龄”的法规早已与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脱节。面对高温灾害,“年事已高”的暂行办法已经无法有效地规范和指导我国目前的防暑降温工作。首先,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小,仅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而实际上,在炎热的夏季,各行各业的劳动者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此外,《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第三产业,这与现代社会经济结构中第三产业高度发达的实际情况是不相适应的。

  然而,为防暑工作立法并非易事。虽然防暑工作很单一,但最大的问题在于对高温的界定特别专业,而我国北方与南方的气候条件差距比较大,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且存在湿度、厂房设计等一系列问题。此外,针对不同的行业,也很难出台相同的标准,在办公室空调环境中工作的员工和在工地上露天工作的工人显然不能采取同样的标准,而且,高温立法还涉及到工伤保险、劳动安全、医疗卫生、气象预报等诸多环节,其实际操作难度系数很大。

  随着高温变成一种灾害,法律无疑能够给予劳动者的最大保护。在全国性高温保护法规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当前唯有各地从实际出发,探索高温劳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建设,才能真正为烈日下的劳动者撑起清凉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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