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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 职业病之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日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将《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现行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职业病的预防、治疗和职业病待遇保障各环节作出了规范,对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总体还比较严峻,与职业病相关的事件时有发生,这暴露出部分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预防义务,职业病诊断难、职业病待遇——主要是“老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还比较突出。而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预防义务等问题,主要是由于法律执行不严格和不到位,因此,必须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监管加以解决。

  三点总体思路

  本次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总体思路主要为以下三点:一是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通过具体制度倒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进而落实预防措施的义务。二是按照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的总体要求,区别情况,运用劳动仲裁、行政判定等方式解决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争议问题。三是通过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有针对性地解决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中可能遇到的困难。

  完善的职业病诊断制度既可以为劳动者顺利、便捷地进行职业病诊断,为尽快落实职业病待遇提供法律保障,也可以通过合理分配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的各方义务来有效引导甚至倒逼用人单位依法落实各项职业病预防措施,从而真正实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因此,职业病诊断制度在整个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对明确职业病防治责任、落实职业病待遇、保证《职业病防治法》全面严格实施发挥着关键性作用。职业病诊断是归因诊断,除了依据劳动者的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结果外,还要综合分析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因素。

  实践中,职业病诊断难,主要难在劳动者无法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这些资料有争议时,诊断机构无法作出判断。尽管这两种情况涉及的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中所占比例不大,但不能及时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身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权益所造成的损害,是其不能承受的;同时,这些个案容易引起舆论炒作,引发群众不满,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有必要对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特别是职业病诊断制度作出修改,增加关于资料获取、争议解决途径等的规定。

  四项主要内容

  根据草案说明,此次《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点:

  一、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一方面,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增加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另一方面,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二、简化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等事项的争议须进行劳动仲裁。实践中,职业病诊断也已经引入劳动仲裁机制。为保证职业病诊断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草案》对职业病诊断中提出的劳动仲裁规定了特殊的程序要求:(1)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受理。(2)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裁决。(3)仲裁过程中,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4)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三、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有争议资料作出判定的职责。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调查,由该部门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

  四、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并对用人单位隐瞒、损毁与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或者不依法提供上述资料的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此外,为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草案》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协会规范、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为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作用,《草案》规定了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

  (阿济格)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也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提出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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