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7月12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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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急情况员工有权撤离


  近日,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就《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市民踊跃参与。

  意见中提出,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当发现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置),并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本月20日之前,市民均可通过公布的联系方式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稿件来源: 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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