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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出全国首步
南京为电梯安全立法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在经过长达1年的“磨合期”之后,于近日提交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审议,据知情人士透露,该条例将于今年8月份一审、10月份二审,11月份报省人大审批,预计明年初即将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给电梯立法,南京市迈出了全国首步。

  据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数据显示,南京市登记在册使用的电梯现有3.5万部,按照每年20%的增长速度,预计到2020年保有量将达到10万部。在3.5万部庞大的基数下,难免会出现电梯事故,而近期高发的电梯事故,更是将电梯安全推上了风口浪尖。该质监局一位负责人表示:“每年接到的电梯投诉有上百起,其中90%以上的投诉是由于电梯更新、改造、日常维保以及费用无法落实引起的,因此,必须通过立法来对电梯的使用、维护、更新等环节予以规范。”

  明确各部门责任

  对于电梯的生产、销售、日常维保、检验检测等各个环节,其实在以前的监管办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但经过10年的变革,往往如今出了电梯事故以后倒查时,遇到衔接环节上的问题,每个部门都说和自己没有关系。此次《条例》明确了各个政府部门的监督责任,并且在条例的第51条,还将质监部门在行驶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问题后,应该和哪些部门通气进行了相应明确。根据条例: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2、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电梯招标监管;3、安监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4、公安机关负责电梯事故现场公共安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备等违法行为。

  除了监管责任,此次《条例》还明确了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制,也就意味着明确了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管理的负责人。此外,《条例》不仅对各个关系人之间的衔接进行了规范,并且还规定了电梯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落实电梯使用的主体义务,确保电梯使用的职责能够落实到实处。根据条例:1、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2、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3、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4、多方共有产权的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电梯使用单位;5、出租含有电梯的场所,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学校、公园、商场、超市

  必须安装电梯监控

  此次《条例》推行安全运行监控系统,是为了应对高发的电梯事故,确保电梯设备故障和困人故障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能够掌握信息、发出指令、实施救援等。同时,配备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后,要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联网,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同时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根据规定,以下地点电梯必须安装监控设备: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机构;2、广场、公园、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公共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点、公共停车场;3、商场、超市、宾馆、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4、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等科教、文艺、艺术场所;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日常维保单位转包业务

  最高罚20万元

  南京现有电梯维护单位120家,按照A、B、C三档进行了级别划分。此次在《条例》中,对电梯安全管理最重要的环节——日常维护保养方进行了严格规范,特别是对于禁止转包或分包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且在罚款数额上进行了增加用以震慑。此前,相应罚款的数额上限为3万元,升级后,最高上限将提高到20万元。根据《条例》规定,电梯发生规律性、周期性停梯的,电梯制造单位未能作出相应技术说明,未能协助排除故障的,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10万元罚款;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服务的,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5万元罚款;如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分包、转包或变相分包、转包的,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10万元的罚款。

  修电梯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南京市法制办一负责人透露,由于2000年前的老电梯在7月初的南京市政府出台意见中,已经有了明确的“掏钱”方案和步骤,因此在本次条例中,未进行单列,而主要是针对全市住宅、商用、窗口服务行业电梯进行规范。

  在走访中,无论是法律界人士、物管专家们,绝大多数都对电梯条例中此次规定的“谁使用谁掏钱”的规定给予了赞同,多位法学专家表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维护好自己的物业,是每个业主的责任,毕竟电梯的使用者不是政府,而是每一位使用电梯的业主。

  而此次条例中,更是约定了在电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可以由业主大会、业委会直接代为申请专项维修基金,“这种做法,很直接方便,能很快地解决电梯安全隐患,并且并无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多位法学专家表示,这突出了业主大会对于业主权利主张的职能。根据《条例》,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时,应当约定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并经安全技术评估需要立即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情况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代为申请专项维修资金。

  10年以上老电梯

  使用者有权申请评估

  据了解,南京市2000年前的老小区,由于当时无专项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因此在电梯运行10年之后,许多电梯频频出现技术故障,甚至因无钱修理而导致停运状态。“由于资金的不到位,导致电梯失修、失管是当前电梯安全事故频发的顽症。”南京市质监部门负责人表示。因此,在制定该条款项时,相关部门着眼于南京“电梯每年20%的增幅”的考虑,并且切合长远发展的需要,结合技术上、维修商的实例,确定了使用10年以上的老电梯,使用者有权申请评估。

  根据《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安全技术评估,作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依据:1、使用期限超过十年的;2、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3、主要参数发生改变,需要改造的;4、电梯使用单位认为需要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

  (阿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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