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吉林省物价局正式对外发布《关于推进蔬菜“三项建设”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依托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的商场或新建商场建设平价副食品商店。
对于平价副食品商店的建设,《意见》明确,到2011年底,确立一批平价副食品商店试点并稳步推进。重点在农副产品消费量较大且自给能力相对薄弱的中心城市,以及城市中的大中型社区或交通相对便利、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布点建设。到2013年,基本形成覆盖全省城市社区的平价副食品商店网络,充分发挥其稳定农副产品价格的作用。同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平价副食品商店准入、扶持、补贴、运营和管理政策体系。
对于平价副食品商店的设立及资质认定,《意见》规定,商店的设立将依托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的商场或新建商场建设平价副食品商店。在具备条件的超市及其经营网点建设平价副食品商店。在粮食系统内选择具备条件的粮食零售网点、建设平价副食品商店。在大中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建立以批发群众生活必需农产品为主的平价副食品专区。在消费群体集中的社区建立面向社区居民的平价副食品商店或平价副食品柜台。
据了解,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零售网点和其他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平价副食品商店的,应当分别向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农业、粮食主管部门和工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税务登记证或市场登记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相关证明,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设立平价副食品商店的,应当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资质审核、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按照《意见》中的要求,平价副食品商店主要安排在人流量大、交通方便、设施较为完备的区域。此外,参考平价副食品商店已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城建税等税收给予相应的补贴,以减轻税收负担。
《意见》还规定,政府物业用于平价副食品商店经营的,租金应低于条件相当的其他经营场所的租金标准;价格异动时期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平抑价格特定义务的,减免其租金。对涉及平价副食品商店经营管理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产品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除国家审批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部分省审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或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对平价副食品商店以及政府指定承担应急储备任务的冷藏设施的用电、用水,实行与非普工业用电、居民用水同价政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平价副食品商店的供热给予适当优惠。另外,对平价副食品商店承租经营场所,政府将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
(吉 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