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2011年11月1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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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者须为社会树立诚信楷模


  有专家分析,如果把当前出现的许多社会问题归结于诚信缺失,那么造成失信的原因背后不少都有权力的影子。因此,政府在建构社会信用体系中必须有更大作为。

  政府是诚信社会的引导者。政府作为一种正式组织和公共权力机构,若其部门和公职人员因为贪腐或者权力垄断、司法不公正、政务不透明、假话盛行、行为失信于民,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就会给政府施政行为造成极大困难和障碍,引起“合法性”危机。一个获得民众信任和认可的信用政府毫无疑问是一个符合“合法性”要求的政府,而政治合法性是一个国家和政府存续、稳定和发展的基础。美国学者奥斯本·盖布勒就把信任作为当今各国政府行政改革起支持作用的重要动力和目标。所以,首先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诚信建设的基础工程和先导工程。如果政府不讲诚信,企业诚信就难以做到,个人诚信更无从谈起。

  政府是诚信社会的执行者。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要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特别是推进行业、部门和地方信用信息整合,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形成统一平台,实现对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如果仅仅陷于部门和地区利益增加社会信用信息交易成本和搜索成本;囿于部门规制让分散的消费者权益受损而无法及时表达利益诉求,无疑会使社会正常制度失灵,对非正常制度产生非理性预期。像美国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建立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和公民诚信档案,对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的联合惩戒机制很容易为我所用。

  政府是诚信社会的监管者。加大监管,一靠系统立法,二靠严刑峻法,三靠社会训诫。诚信社会需要正向激励,既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和查处力度,强化外部惩治和社会威慑,大大抬高失信和欺诈成本;也要构建有效的内生性激励机制,让说真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作为社会公民自觉自利的行为选择。政府还要特别放开权力,让公民社会建设有更大空间。

  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无疑是未来一个时期我国信用社会建设的行动纲领,也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我们必须要有时间表,在立法层面、技术层面、运转层面、监管层面强力推进。道德诚信建设与物质社会建设游离得越远,未来我们付出的代价就会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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