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间借贷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其蕴含的风险也越来越受到监管层重视。据报道,四大行9月以来存款锐减,其中中行、农行分别减少1800亿元和1400亿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东部沿海地区有3万亿元银行资金进入民间借贷领域,不少国企、上市公司甚至商业银行也都成民间借贷的“二传手”。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货币政策从紧背景下的银行惜贷,正规银行信贷体系融资功能弱化;另一方面是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非银行信贷风气盛行,雪球越滚越大,利率迭创新高。二者都是我国融资体系中的资金供给者,但前者贷款利率相对稳定,监管措施完善;后者在数量上侵蚀着银行存款,在贷款利率上不受限制,在监管上处于真空地带,蕴含的风险也不言而喻。
民间借贷的存在有一定道理,但目前民间借贷之风愈演愈烈。他们不仅地域分布广、贷款利息高、牵涉者众多,而且处在监管与法律的真空地带,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不仅会危害我国经济金融体系,还容易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要预防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根本化解民间借贷所蕴含的风险,将其纳入监管体系,以合法的途径加以规范疏导,已成为社会与监管层的共识。
共识虽成,但切实有效的监管作用却迟迟难以体现。其实,民间借贷问题很早就进入了监管者的视野,但通常是监管高层反复强调要高度警惕网络借贷、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信贷领域凸显的风险,民间借贷狂潮却有如滔滔洪水,其势不止。这体现出了我国民间金融监管领域的尴尬处境。
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单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即全国的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力,在中央一级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多家机构共同负责的监管模式。银监会负责监管有国家颁发正式牌照的金融机构,没有牌照的民间借贷机构理论上银监会并不负责监管,而这些领域一旦出现问题,很可能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稳定,这样就出现了民间借贷的监管缺失。
此外,民间借贷领域所表现出的一些特点也表明目前“单线多头”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效力。
一是民间借贷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虽然民间借贷的范围主要集中在江浙、山西、内蒙古等民营经济发达或民间资金充裕的地区,并未波及全国各地。但不同地区的民间借贷在资金供求、借贷链条、经济基础甚至发展模式等方面都呈现着各自的特点。民间借贷的这种区域性差别决定了中央层面的统一监管难度较大。
二是民间借贷一旦出现问题,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区域性。在民间借贷盛行的地区,往往是资金量巨大且参与者众多。牵涉其中的不仅有工商企业、普通家庭,甚至包括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一旦出现危机,若波及工商企业会影响当地的实体经济,波及银行会危害当地金融体系的稳定,波及普通家庭更会造成当地社会的负面影响。民间借贷与地方政府这种休戚与共的关系,使地方政府主动监管民间借贷成为可能。
因此,我们或可改革民间借贷的监管模式,采取双线多头的监管体制,即中央和地方两级都对金融机构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理论上说,这种监管模式适用于地域辽阔、金融机构多而且情况差别大,或政治经济结构比较分散的国家。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实来看,其地域色彩浓,各种非银行信贷实体参与其中,加之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比较突出,所以,“双线多头”的监管模式就更为适宜。
采用“双线多头”监管模式,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监管权力,调动各级政府金融办的监管积极性,使其加入到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中来。地方政府参与监管,短期内,可根据各地民间借贷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在信息收集、问题处理、危机预防等方面扮演更积极有效的角色;长期内,地方政府或可参与地方民间金融的立法立规,为合规民间借贷机构颁发合法牌照。地方政府监管机构与中央监管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双线并行,将助力于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和合法化,有效化解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