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篇关于“宣州率先试点农村房屋发证与抵押流转”的消息在各大媒体转载。农房抵押的可操作性再次引起了业内关注。
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是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农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也不例外。由于法律因素,农民住房难以流转的现实导致了农民住房抵押贷款风险防范的不确定性。
农民住房抵押贷款应“深耕”还是“慎耕”,引人深思。
“虽然农民住房抵押贷款比信用贷款的安全系数要高,但比其他抵押类贷款的安全系数要低。”浙江某农合行信贷业务科的工作人员如是说。
该农合行在去年也开办了农民住房抵押贷款,尽管该行的此类业务至今尚未出现不良贷款,但上述工作人员还是对农民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问题表示担忧。
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农民利用农房在银行抵押贷款,一旦在生产经营中出现问题,导致自主创业失败,银行将面临如何拍卖抵押房屋的问题。
变卖房屋,谁可以买?“法律规定导致农民的房屋只能卖给同村的村民,但是同村人碍于感情或面子一般都不会买这个房子。”上述工作人员说。
“农村经济的发展,将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往城市搬迁。这必然使农民的闲置房屋增加,届时农房将更难流转。”内蒙古某农合行的工作人员认为,农民住房没有流通市场,也就使农民住房抵押贷款失去了保障。
“一旦农民贷款自主创业成功,就会进城另置房产。如果农村的房屋用来抵押贷款了,而农村的房屋又难以流通,就会导致贷款人出现以房抵债的心理。”上述工作人员说。
因此,专家担忧,若农民不能偿还贷款,在农民房屋不能流转的情况下,银行或将成为买单人。
“应当尽快修改担保法等法律,允许农民用宅基地抵押贷款以解决融资难问题,激活农民‘沉睡的资本’。”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富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这样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