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8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铭记60载
中国农村信用社60年60事

  1. 1949年11月25日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合作社信用部今后推进办法》和《信用合作社组织试验工作大纲》。 

  2. 1951年5月

  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颁布《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农村信用互助小组公约草案》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试行记账办法草案》。信用合作组织在新中国的广大农村迅速地建立起来。

  3. 1955年1月14日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和任务从规章制度上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信用合作社是劳动群众根据自愿原则组织起来的资金互助组织。其任务是在中国农业银行的指导与监督下,开办储蓄、存款、发放低利贷款,为农村生产服务;扶持农(渔、牧)业、手工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发展,与高利贷作经济斗争。

  4. 1958年12月20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人民公社信用部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和国营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公社信用部工作规定:(1)国家在农村的信用机构必须下放到人民公社。人民公社的信用部既是人民公社的组成部分,又是人民银行在当地的营业所。信用部可以同时挂两块牌子。(2)人民公社内部各单位向信用部存贷款一律计算利息。人民公社信用部与上级银行间的资金往来一律按存贷关系办理。(3)上级人民银行对人民公社信用部信贷资金的管理采用存贷相抵、差额包干的办法。

  5. 1959年4月

  中央作出《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把下放到人民公社的银行机构重新收回,把原属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权下放到生产大队。

  6. 1962年11月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的报告》。决定恢复信用社的性质和任务,重新明确了农村信用社组织独立地位,重新赋予农村信用社在业务开展方面的自主权,信用社干部的待遇按照人民公社同级干部的待遇标准执行等。上述措施的实施,使农村信用社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又开始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

  7. 1963年10月2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信用社打击高利贷的报告》,决定信用合作社干部和资金由农业银行县支行实行统一管理;各省农业银行和各级支行设立信用合作专管机构,统管信用合作社工作。

  8. 1969年11月2日

  《人民日报》发表《一个由贫下中农管理的信用社——河南嵩县闫庄信用社的调查报告》,同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召开信用社改革座谈会,明确提出了信用社改革必须坚持革命委员会一元化领导,贫下中农管理,走亦工亦农道路。

  9. 1974年6月

  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农村金融工作座谈会,会议认为,人民公社领导下的贫下中农管理组织,只是信用社的权力机关,不是执行机构,要求各地信用社加强财务管理。这实质上是在对此前将信用社下放给贫下中农组织管理的模式进行调整、转向。

  10. 1977年10月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用合作社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信用社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金融组织,实际上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在没有银行营业所的公社,信用社要办理全部银行业务。

  11. 1983年2月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发出《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试点意见》。对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了体制改革,恢复其群众性、民主性、灵活性,恢复其集体金融组织的性质,增强自我发展的意识和改善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12. 1996年8月22日

  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发布《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式宣告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9月,全国5万多个农村信用社和2400多个县联社逐步与中国农业银行顺利脱钩。

  13. 1997年6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要求坚定不移地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合作金融组织,按合作制原则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完善和加强县联社建设,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增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专门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工作。

  14. 1998年11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意见》,要求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按合作制进行规范改造,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组建农村信用社县以上行业自律组织,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功能。

  15. 1999年4月

  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会议提出组建地(市)级联社,承担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在全国各省建立信用合作协会,对信用社提供联络、指导、协调、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同年,全国首家信用合作协会——黑龙江信用合作协会、全国首家省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正式成立。

  16. 2000年7月15日

  国务院正式批准在江苏省进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该省信用社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在常熟、江阴、张家港三个县级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在县(市)联社入股基础上,组建江苏省农村信用联社。

  17. 2001年11月28日

  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全国首家由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正式对外挂牌营业。

  18. 2003年4月8日

  全国首家农村合作银行——浙江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挂牌成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始尝试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制度。 

  19. 2003年6月27日

  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标志着新一轮农信社改革启动。

  20. 2003年8月

  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和江苏八省市被确定为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试点省份。各项改革工作开始在各省逐步展开。

  21. 2003年10月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稳步发展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国家给予适当政策支持。逐步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农村社区服务的地方性金融企业”。

  22. 2003年12月30日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挂牌成立,这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以来成立的第一家省级联社,也是全国第七家省级联社。

  23. 2004年3月

  首批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发行,共向8省(市)272家联社发行中央银行专项票据119亿元。此举使得全国农信社于同年9月末历史性地首次实现了轧差盈利。

  24. 2004年5月24日

  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成立,这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启动后成立的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也是全国第二家农村合作银行。

  25. 2004年8月17日

  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在认真总结八省(市)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明确了扩大改革试点的范围和工作要求。

  26. 2005年3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电视会议,通报农村信用社接入大额支付系统方案,部署农村信用社接入大额支付系统的组织实施工作,取代当时的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切实解决农信社的通汇问题。

  27. 2005年4月18日

  全国农信社系统首家省级联社统一发放的借记卡——“圆鼎卡”由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全省范围内发行。

  28. 2005年6月30日

  全国第一家省级农村合作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成立。

  29. 2005年8月25日

  全国第一家省级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挂牌开业。 

  30. 2005年12月26日

  全国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成立,其基本职能为:自律、维权、协调、服务。

  31. 2005年12月29日

  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在贵州省试点。农民工在务工地或在家乡,办理发卡银行发行的“银联”卡并存入资金后,可以直接在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柜台提取现金,解决了农民工的汇款难题。

  32. 2006年4月

  时任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在银监会合作部全体干部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争取用5到10年时间,分期分批逐步过渡到符合现代金融企业要求的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银行机构。

  33. 2006年5月29日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开业。该中心的开业标志着全国农村信用社系统有了真正属于自己的、规范的、系统的资金清算平台。能够解决农信社系统在跨省异地资金清算业务中种类单一、通汇网点较少、结算速度较慢、缺乏实时功能等现实问题。

  34. 2006年7月11日

  荷兰合作银行、国际金融公司(IFC)以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签署协议,前两者分别拥有杭州联合银行10%和5%的股份,成为该行第一、第二大股东。这是外资金融机构首次投资中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35. 2006年12月22日

  银监会发布《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首次放宽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在农村引入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金融机构。此举被誉为新一轮以增量为突破口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正式破冰的标志。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农信社又有了新的竞争者。

  36. 2007年4月8日

  全国首家跨省设立、首家由农村金融机构独资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湖北仙桃北农商村镇银行挂牌开业。该行由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独资设立,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

  37. 2007年6月4日

  中国银监会正式依法撤销新疆哈密市四家农村信用社,金融案件频发是导致监管机构动用依法撤销措施的主因。

  38. 2007年7月

  地处江苏省苏南地区的东吴、常熟农村商业银行分别战略入股苏北地区的泗洪农村合作银行、启东农村信用联社。这是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引入境内战略投资者的首次尝试。

  39. 2007年10月12日

  中国银监会宣布,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从6个省(区)扩大至全国31个省(区)市。

  40. 2007年11月

  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获得中国银监会出具的首份同意农商行上市的监管报告,并于12月3日进入上市预审阶段。

  41. 2008年1月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推出全国首个农村信用社贷记卡——“丰收卡”。该卡除具有授信、透支等基本功能外,还具有支农服务“一卡通”功能。 

  42. 2008年2月18日

  江西婺源农村信用联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成功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认证。这是首个通过国际质量认证的金融产品。

  43. 2008年4月

  浙江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作为第一大股东基本完成对安徽黟县农村合作银行(筹)的投资。此举开创了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跨省之间投资的先河。

  44. 2008年6月27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公布,允许农商行、农合行跨区域经营设异地支行。

  45. 2008年6月29日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挂牌,成为全国首个由省级农村信用联社改制而成的省级农村商业银行。

  46. 2008年9月12日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喀什市支行开业。这是全国农信系统第一家跨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47. 2008年12月21日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挂牌开业,成为全国合作金融系统首家省级金融控股公司。

  48. 2009年1月

  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这是全国首家地市级股份制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49. 2009年4月

  银监会下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指出“符合条件的中小商业银行在相关地域范围下设分支机构,不再受数量指标限制”。该规定放宽了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取消了数量限制和对营运资金的要求。

  50. 2009年7月

  银监会下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称未来三年计划在全国再设立1300家左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首推“东西挂钩、城乡挂钩、发达与欠发达挂钩”的准入政策。这对于具备“发起行”资质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而言,无疑又多了一条可选的“走出去发展”路径。

  51. 2009年9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外发布。该《意见》指出,“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农信社股权成为社会投资资本新宠。

  52. 2010年7月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核心业务系统接入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至此,全国30家省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系统已全部连通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近8万家网点的跨省、市、自治区异地实时支付清算网络全面开通。

  53. 2010年9月

  银监会出台《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通过并购重组加快推动高风险农村信用社风险化解。《意见》旨在指导各地农信社在地方政府扶持的同时,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通过并购重组化解高风险农村信用社风险,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健性,提升“三农”和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54. 2010年10月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发布。其中,关于农村金融的内容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县为单位建立社区银行,发展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和小额信贷,健全农业保险制度,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55. 2010年11月

  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全面取消资格股、稳步提升法人股比例、健全流转机制”等实施股权改造工作的目标。“股份合作制”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金融创新产物将退出历史舞台。

  56. 2010年12月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作为首家上市的农村商业银行,其“农商行概念”、“西部概念”吸引了不少海外投资者,同时这一大事件也被载入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历史。

  57. 2011年5月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指明农村中小银行在“十二五”时期要实现的目标:高风险机构全面处置,历史亏损挂账全面消化,股份制改革全面完成,现代农村银行制度基本建立,主要监管指标达到并持续符合审慎监管要求,总体资本充足率达到10%左右,杠杆率总体不低于4%,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总体高于100%,拨备覆盖率总体高于150%,拨贷比总体达到2.5%,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与核心竞争力显著提升。

  58. 2011年6月

  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姜丽明在“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推动解决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的主力军。”

  据统计,在已经消除的708个空白服务乡镇中,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有573个。

  59. 2011年8月

  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姜丽明表示,今后将不再组建新的农村合作银行,现有农村合作银行要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全面取消资格股,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

  要在保持县(市)法人地位总体稳定前提下,稳步推进省联社改革,逐步构建以产权为纽带、以股权为联结、以规制来约束的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之间的新型关系,真正形成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的利益共同体。 

  60. 2011年6月

  中国人民银行在发布的《2010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指出,2010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合计资产总额突破10万亿元。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订阅报纸 - 记者查询 - 记者站联系方式
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中国农资的电子版内容版权归中华合作时报社所有 转载请联系本网站管理员并注明出处
特别声明:本站若有侵害其他单位与个人权益的文章或内容,请尽快告知本站管理员,将立即删除
电话:010-63703494 传真:010-63702680 电子邮件:web@zh-hz.cn
京ICP备05031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