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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欠发达地区民间借贷的新变化

河南省正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武兰喜

  今年以来,货币政策由“从紧”转向了“适度宽松”,中国人民银行连续三次上调人民币存款利率,使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总量、增量和结构发生了变化,对民间借贷市场产生了一定影响。近日,笔者选取河南省驻马店部分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对民间融资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政策转型背景下民间借贷呈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民间借贷的变化趋势及特点

  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民间融资需求依次递增,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增幅明显低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调查显示,截至2011年5月末,所调查的9家中小企业、18家个体工商户和10家农户中,民意融资额分别达到了1330万元、37.7万元和13.8万元,同比分别增长20%、28%和37.8%。另一方面,所调查的中小企业和农户银行贷款总量分别为6230万元和16.7万元,同比分别增长52.7%和下降13.5%。3月末,金融机构各项贷款达32.46亿元,较年初增加4.65亿元,增长16.7%,贷款增量和增速在南阳市12个县市中分别占第一位和第二位。这说明,国家实施的“适度宽松”的贷币政策已开始发生作用,但银行信贷资金重点投向企业,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并无显著改善。

  融资难度有所加大。大量闲散资金从民间融资市场退出,资金提供主体更多倾向投资高风险高收益领域,加大了民间融资难度。进入今年3月份以来,受国内股市止跌回升势头的影响,居民对各种投资特别是对证劵投资更有兴趣,购买股票、基金的意图明显增强。

  借贷用途、方式较单一,额度和期限在不同融资主体中存在明显差异。民间融资更多地用于弥补企业流动资金不足以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性资金,这类资金占到了民意融资总额的95%以上,借贷方式基本以信用借贷为主。单个农户借款的额度较小,一般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个体工商户借款的额度较大,一般是3万至20万元之间;企业集资额度一般在十万至几百万元之间。融资期限不同,农户借款是临时性的,主要用于婚丧嫁娶、修房盖屋等,期限一般是3至6个月;个体工商户借款季节性较强,期限一般是6至9个月;企业集资期限不固定,一般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

  企业融资成本明显下降。调查显示,在基准利率大幅下调和企业的银行贷款满足率大幅提高的前提下,民间借贷利率有所下降。目前,该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民间借贷6个月同比下降1.2至2个百分点,6个月至1年的平均利率区间为12%—14.4%,同比下降1.2个百分点;农户贷款1年的平均利率为7.29%,同比变化不大。民间融资利率呈现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农户短期民间融资低,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借款利率刚好相反;二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利率高,农户利率低,其融资成本不一样,但仍明显高于农户。

  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地位的不确定,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调查显示,71.3%的人认为当前民间借贷手续不规范,认为存在法律风险和资金风险的分别占42.6%和45.8%。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法规,只能依据合同法和民法来约束,很多领域仍有待明确。如有的民间融资只是打了借条或口头约定,即使打了借条,对借款利率等要件的约定也不详细,甚至没有规定,发生纠纷时,负有举证责任的融资人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而暴力催收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安定产生不利影响。

  对国家贷币政策贯彻实施造成一定影响。由于参与民间融资的资金只考虑盈利性,不考虑国家宏观政策,往往集中投向短期内利润率较高的行业,造成重复投资。另外,资金需求旺盛、融资渠道不畅的项目,往往属于国家宏观调控重点限制的产业,如果大量民间资金投入到这些项目上,无疑会抵消宏观调控的阶段性成果,不利于国家对限制性产业的调整。

  监管缺位,给监测及有效约束带来难度。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无疑增加了大量资金的“体外循环”,加剧了中央银行对一定时期社会信用和社会资金总量统计的不确定性与估算的困难。同时,民意融资缺乏专业指导和严格的金融监管,如果任其无约束地扩张和盲目抬高利率,易演变为乱集资和高利贷,扰乱金融秩序。目前已有个别民间借贷经纪人暗中低息吸进资金,高息贷出,有了较为固定的交易场所、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贷款对象,有可能逐渐演化成为非法的地下钱庄。

  加重了企业负担。由于民间借贷利率过高,导致借款企业利息支出进一步增加,压缩了利润空间,甚至出现利润负增长,容易导致恶性循环,不利于企业健康发展。借贷双方在签订协议之初就为资金的安全性造成了潜在的风险。资金借给方因过分追求资金效益,缺乏对资金安全的有效控制,为其按期收回资金增加了困难。高利率产生高风险,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利息收入,不像利息税那样由金融机构直接扣除,而是个人之间的私下交易,也就造成了利息税的漏缴,减少了国家的税收,间接向企业转嫁了负担。

  规范民间借贷的对策建议

  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民意融资行为。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其目的是为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将民间借贷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明确从事民间借贷的范围和准入条件,设置禁止类条款。建议加快《反高利贷法》等其他有关民间借贷的立法进程,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建议对攫取高额利润的高利贷者坚决予以打击。

  畅通民间资本的运用渠道。各级政府要为民间资金搭建投资平台,通过成立“民间经济信用担保机构”等方式,为民间资金开启更多的有效投资渠道。各地方金融机构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吸引民间资本入股,壮大地方金融机构实力,并且在条件成熟时推动民间借贷组织和人员成立小额贷款机构,合法开展信贷业务。要大力发展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典当行、民意信用担保机构等地方性金融机构,放宽创办条件,放宽民间资本参股限制。

  完善民间借贷监测管理体系,防范民意借贷风险。完善对民间借贷的监测体系,加强对民意借贷活动相关数据的采集。特别对利率过高的问题要重点关注,防止因投资过度集中或决策失误导致资金风险,及时做出风险预警的提示。要加强对信用担保中心、小额信贷组织等机构的监督管理,从市场准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从源头上控制风险。规范民间借贷融资主体融资行为,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规定要求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资金用途、运用效益等情况,增强信息透明度,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

  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打破融资瓶颈。金融机构要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开发符合企业、公众需求的金融理财产品,正确引导民间资金流向正规渠道。切实改进金融服务,疏通、扩展正规金融服务渠道,让民营经济和欠发达地区充分享有金融服务,打压“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市场空间,对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市场竞争能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应利用支农再贷款等措施强化对农信社支农服务的政策引导,通过建立健全支农贷款比例、农户贷款发放量、发放户数和资金回收率等考核指标,加大对基层农信社支农服务的督促力度,有效扩大小额农户贷款覆盖面,逐步压缩民间借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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