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讯 11月24日,国务院日前对中石油在大连所属企业“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等4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对4起事故涉及的64名事故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将上海祥诚公司大连分公司经理李伟,天津辉盛达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张海军、总经理张德胜,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运行管理部经理刘昌东等14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原总经理蒋凡、副总经理焦玉瑞,中石油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李明辉,大庆石化建设公司执行经理王洪涛等64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给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蒋洁敏警告处分;分别给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李新华、廖永远记过处分;分别给予中石油股份公司副总裁刘宏斌、中石油股份公司安全总监贺荣芳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天津辉盛达公司、上海祥诚公司等相关责任单位分别处以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责成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检查。
2010年7月16日,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库输油管道发生爆炸,该起事故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辽宁省大连市的所属企业又连续发生了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2010年“10·24”火灾事故和大连石化分公司2011年“7·16”火灾事故、“8·29”爆炸火灾事故等3起责任事故。
国务院认定这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的隐患排查,限期彻底整改;对在建的石油库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进一步完善大型石油库和化工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制订完善我国石油库设计标准,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准入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