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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
应享有公平发展权

海心

  “政府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的发展。”日前,中国小额信贷之父、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杜晓山再次在公开场合呼吁。

  作为一种扶贫模式和发展手段,小额信贷目前已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推广。业内人士认为,“其不仅能提供资金支持,还能为弱势群体带来信任,释放信用的价值。因而,对于身处‘金字塔底层’的人群而言,其功能作用尤为重要。他们在获得资金的同时,还赢得了他人的信任和尊重,实现了自我认知和自我发展”。

  在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也得到政府的重视与支持,而且,除了农村金融机构主推此项业务之外,众多商业银行也看好这块市场,纷纷在该领域开疆扩土,试图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

  对于小额信贷需求最广泛的对象——贫困农民而言,这种竞争局势是否意味着将可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

  答案是“未必”。

  因为目前来看,小额信贷机构大概分为三类:一类是福利性的小额信贷,其需要外部资金的支持和补贴;一类是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该类组织并不依赖外部补贴,能够实现自负盈亏持续发展,但其本身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是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的,如孟加拉乡村银行;还有一类是商业性的小额信贷组织,该类组织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客观上起到帮助弱小群体的作用。

  可见,真正做到“从农民利益出发,从社会效益出发”却又不完全依赖政府的小额信贷模式,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首当其冲。

  可是,此类机构在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比例只是极少份额,无法完全满足所有贫困农民的资金需求。原因之一是因为缺乏适宜的法律地位,再者是缺乏制度性的融资渠道,以及自身能力建设不足。

  对此,国内最早的专业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中国扶贫基金会给出的建议是,由政府、银行和公益性组织三方面结合起来做公益性小额信贷,即:政府出资本金,银行批发资金,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具体实施,继而把公益性小额信贷推而广之。

  目前,虽然公益性小额信贷在我国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但其功能与重要性已然不容忽视。

  从诞生之日起,以“金融扶贫”为主要目标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便把非营利性和促进社会发展作为首要定位,并努力将服务触角延伸至最贫穷的社会群体。而且从客观角度着眼,公益性小额信贷更易于实现“覆盖穷人”的社会目标。其一,这主要决定于它的宗旨,即其组织建立的首要目标是扶持贫困和低收入家庭发展生产,助其增加收入。其二,这类机构建立有专门针对贫困和低收入家庭的信贷运作机制,能使资金顺利到达贫困和低收入家庭手里。例如,无需抵押的小组联保、简便的贷款手续、上门服务、分期还款以及借款人互助组织形式等信贷制度的创新,在保证贫困和低收入家庭得到贷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三,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能有效减轻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支农压力,将公益与营利的机构性质区分开来,从而更好地各司其职。

  数据显示,扶贫信贷资金中,农户利用资金占比已从“十五”末的21%上升到“十一五”末的51.5%,总规模从“十五”时期的168.6亿元增加到“十一五”时期的581亿元。

  在贫困农户信贷需求越来越大,政府贴息的扶贫信贷资金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一般商业性金融机构服务贫困农户不经济,众多商业性小额贷款机构也离他们越来越远,此时,发展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就显得十分必要。”有专家分析道。

  因此,作为农村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在扶贫领域具有不可取代的地位,应该具有与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同等的扶持待遇,尽早实现“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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