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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类非诉执行案件执结率影响因素


  近年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立法不断完善,促使行政机关越来越重视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工作,海淀法院执行局以工商类非诉执行案件为切入点,调研了影响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的因素和改进措施。

  海淀法院2009年受理工商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51件,其中实结21件;2010年受理56件,其中实结25件;2011年1-11月受理50件,其中实结27件。该类执行案件实结率约为50%左右,低于海淀法院执行案件的平均实结率。经过调研发现该类案件有以下因素影响实结率的提高:

  一、执行对象的特点决定了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偏低。工商行政执法主要对象是违法经营行为,该类行为多发生于缺乏固定资产和固定经营地点的“游商”身上。相比国土资源类行政执法,这些“游商”在遭到行政处罚后,面临违法成本的利益衡量,经常一走了之逃避执行,使得法院执行时无法查找到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

  二、缺乏诉讼保全措施。虽然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执法时有权暂扣财物、查封场所,但该类措施期限较短,不能与法院的行政非诉审查乃至执行很好的衔接起来,造成了执行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因行政机关提出诉讼保全亦需要提供担保,程序较为繁琐,故实践中几乎从未被使用过。

  三、罚息影响自动履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时,有权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但是实践中,罚息上限尚无明确规定,造成了如按照行政处罚执行,将面临着超过本金的罚息,从而引发了被执行人对执法是否公平的质疑,而且主动履行也不能免除罚息的限制,也降低了自动履行的动力。

  四、宣传力度欠缺。工商行政机关对违法个体的处罚是代表公权力机关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故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该类案件的执结效果还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维护,影响到潜在违法个体对执法尺度的判断。故此,对于实际执结的执行案件,应利用媒体或适当方式加以普及宣传,营造出违法必究的氛围,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五、社会威慑机制尚未建立。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建立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社会诚信体系有助于公民的守法守信意识的提高,加大违法成本。目前,在一处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个人或单位,改换门庭或更换经营地点后,常常就轻易逃避了执行,这样违法成本与司法成本的严重失调,最终的结果是损害公众利益。目前,工商行政机关已着手建立了自身的“黑名单”系统,未履行法律义务的受处罚人将在任职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高管时受到限制,相信今后会有助于案件的实际执结。

  (海淀法院执行局 张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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