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表示,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落实物流业“国九条”有关精神,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不过通知规定,享受优惠税率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必须是专业物流企业。并满足占地面积达6000平方米以上并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等12种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等16种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等7种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中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