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2月7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财政部落实物流业“国九条”降低仓储土地税负


  本报讯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表示,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落实物流业“国九条”有关精神,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不过通知规定,享受优惠税率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必须是专业物流企业。并满足占地面积达6000平方米以上并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等12种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等16种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等7种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中合)

3上一篇  下一篇4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订阅报纸 - 记者查询 - 记者站联系方式
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中国农资的电子版内容版权归中华合作时报社所有 转载请联系本网站管理员并注明出处
特别声明:本站若有侵害其他单位与个人权益的文章或内容,请尽快告知本站管理员,将立即删除
电话:010-63703494 传真:010-63702680 电子邮件:web@zh-hz.cn
京ICP备05031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