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2012年2月17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通道费用还须市场解决

周勇(上海商学院教授)

  清理整顿治不了本

  纵观五部委此次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内容与形式,主要有三个特点:

  (1)急于治标:《办法》出台已经有5年多了,但零售商对供应商的“收费”依然如故,也许是出于保护供应商尤其是扶持中小供应商的良好愿望。实际上,这是一件看起来“重要”,实际上“不紧急”的事情。各方应该谨慎对待,市场的问题最好交给企业与市场去处理。

  (2)依据明确:主要依据是2006年发布的《办法》,只要按照依法合规收费,就是允许的。这正如《办法》第四条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不得侵害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但是,这次清理整顿,特别提出了“明码标价”这一在《办法》中也没有明示的要求,无论从合理性与实操性来说,都不尽合理。

  (3)态度不明:清理整顿是要完善《办法》,还是规范企业?或是惩治企业?似乎不是很明确。如果想惩治企业,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无论查出有什么问题,最高罚款就在三万元之内。所以,惩治既不是制定此办法的主旨,也不是本次清理整顿的主要目的。清理整顿行动本身也不符合逻辑,因为“清理整顿”的依据虽然明确,但也含糊不清,《办法》本身的合法性以及“明码标价”的合理性,也值得商榷。

  

  收费的9对关系

  在费用收取过程中,有以下几对关系:

  (1)合同内费用与合同外费用:合同外费用应该不能收。

  (2)总部收费与门店收费:两者都可以收,只要有约定。

  (3)进门收与后续收:两者都可以。

  (4)促销服务费与非促销服务费:两者都应该收,因为零售商向供应商提供的不仅仅是促销服务。

  (5)标价收与不标价收:两者都可以收,因为很多费用不是收费而是共同投入,需要双方约定。

  (6)大供应商收费与小供应商收费:要计算结构比例。

  (7)利润性收费与成本性收费:区分不同情况,税收也应该有所区别。

  (8)对应的收费与不对应的收费:都可以收,因为客观上有些可以对应如配送费用,有些难以对应如促销费用。

  (9)团购收费与单品收费:有些连锁公司年初一次性向供应商收取费用,提供免费引进新品、出样陈列、销售递增等服务保证,反之则按照单品或一事一议。

  法治社会也需要行政管理。但希望凡是企业能做的就交给企业去做,凡是企业不能做的就由政府来做。不要错位,这样可以更有效地发展。

  

  明码标价不现实

  在各类这些费用项目中,有些暂且可以明码标价,但大部分无法明码标价。原因有三:

  (1)费用的确定不是单方面的约定,要通过双方的协商才能决定。如促销力度决定促销费用。

  (2)零售商的资源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提供给供应商,所以,无法事先确定最终价格。

  (3)费用确定的影响因素很多,无法一一罗列。

  由于这三个原因,明码标价如果要做,也只是形式而已。明码标价是有关部门想做“好人”的“单相思”而已,是政策制定者“弱智”的表现。

3上一篇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订阅报纸 - 记者查询 - 记者站联系方式
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中国农资的电子版内容版权归中华合作时报社所有 转载请联系本网站管理员并注明出处
特别声明:本站若有侵害其他单位与个人权益的文章或内容,请尽快告知本站管理员,将立即删除
电话:010-63703494 传真:010-63702680 电子邮件:web@zh-hz.cn
京ICP备05031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