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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行长许海:
应尽快制定“征信管理法”

臧洪菊

  “应尽快制定出台《征信管理法》,这对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保障征信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行长许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为了推进社会征信和信用体系建设,中国人民银行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建立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税务、海关、质监分别依托“金税”、“金关”、“金质”工程,建立和完善了纳税人和相关企业的信用记录系统。与此相适应,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但总体来看,我国征信法律制度目前还是落后于征信业的发展,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许海说。

  “例如,征信建设条块分割的现状不利于信息共享和维护国家、企业与个人信息安全。”许海分析指出,人民银行实行“条条管理”,主要从信贷方面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并监督管理征信业;地方政府实行“块块”管理,主要从社会管理方面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为管理决策和社会服务。当企业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后,企业的工商、税务、资产、担保等信息都会被银行记录在案,而这些信息只能为银行服务。如果政府部门或其他企业想了解这些信息,常常会因“这些属于企业商业秘密信息”而被拒之门外。

  此外,许海还强调,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与法律制度不成体系,各地信用规章内容差异较大,缺乏统一性。尤其在市场的准入和退出、从业资格、业务范围、信息采集和应用管理等领域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同时,我国征信建设中还存在着: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等重要法律缺失;征信管理部门与信息报送单位之间职责不明、权责不清等问题。

  基于以上我国征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许海分析认为:“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从目前我国征信业发展的态势看,迫切需要制定基于信用信息交换、确保信息安全、对征信机构监管以及征信业务延展的征信业管理规范。因此,应尽快制定《征信管理法》。”

  具体而言,许海建议:

  其一,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信息共享、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

  其二,要严格区分公共信息和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三者之间的关系,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

  其三,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促进信用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要依法严格市场准入,监督和管理信用服务机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秩序,防止非法采集和滥用信用信息,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其四,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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