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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案件高发原因何在?

胡莹洁

  钱存在银行,不是最安全的吗?

  山西太原的王女士对这一原本深信不疑的事情产生了怀疑。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09年6月,王女士在某银行存款300万元,一年后,发现存款已不翼而飞。和她有同样遭遇的还有6名储户,共涉及资金4000多万元。经查实,是该银行员工李某等人以冒充客户签名等方式,私自转付客户账户,造成了7名客户的损失。

  这已不是第一起因内部员工监守自盗引发的金融案件了。为什么“家贼”如此难防?究其原因,多是由于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而形成的“人祸”。

  员工风险防范意识较弱、对内控制度不够重视,是导致“人祸”的一大原因。

  人是企业管理之本。内控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有效地明确员工的职责和权限,起到制约和控制的作用。但从目前某些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来看,员工在执行规章制度时很容易流于形式,违规操作时有出现。例如,一人多岗、混岗的现象。由于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内控管理制度不能落实到位,其后果可能会是操作风险的出现,甚至是诱发犯罪。

  除了基层员工的忽视,个别管理者重利益、轻制度的思想认识,也是“人祸”形成的一大推手。

  金融机构虽然承担着向群众提供金融服务的社会责任与使命,但作为企业,寻求利益最大化也会是其追求的一大目标。但值得关注的是,某些金融机构的基层管理者为了满足局部利益,往往会漠视内控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甚至默许或要求柜员违规操作,为机构的发展埋下了安全隐患。例如,某银行高管为了给关系人发放贷款,越权审批贷款,导致信贷安全管理失控,增加了信贷风险。

  由此可见,防范金融风险,对人的管理十分重要。可是,在一些金融机构,对员工的监督检查并不到位,处罚力度不足,以致“人祸”肆虐。在有些金融案件中,犯案人员甚至是连续多年作案,案发时,大量资金已经流失。这也暴露出金融机构对相关业务人员的监督检查存在着死角和盲点。包括:事后监督人员未能加强认识、疏忽大意;管理部门对于出现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未能及时加以处罚,或者处罚力度不足,“雷声大,雨点小”,使得员工的自我约束意识更加弱化、屡查屡犯,最终导致金融案件的出现。

  如何才能让员工恪守其位?

  从以上分析可见,如果内部控制的管理力度不足,即“力弱”,仍有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所以,答案便是建立严密、完善的内控制度。

  目前,我国很多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还不够完善,未能形成一个可以自我协调、制约,并可及时监测动态风险的、灵敏高效的内控体系。这主要反映在:第一,事前控制少。金融机构的内控管理的监督力度更多地体现在事后监督上,对事前、事中预警和监督检查少,很多隐患和潜在的风险都被忽视了。往往是出现了问题才去想办法补救,不能做到未雨绸缪、将危险因素“扼杀在摇篮里”。第二,治标不治本。没有完善健全的内控体系,发现一个隐患解决一个,很容易造成疲于奔命的感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都只是表面功夫,唯有彻底解决内在原因,才是真正根治。第三,可操作性差。内控制度的不完善,也体现在规章制度的滞后性和片面性当中。随着金融机构的不断发展,新业务和新产品的开发层出不穷,若不能及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就不能有效防范新业务中存在的风险。例如,一些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过于简单笼统、缺乏科学性,结果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失去了管控作用。

  可见,虽然说家贼“难防”,但却并非是“不能防”。为了确保群众的资金安全以及社会给予的信任,金融机构应当尽快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体系,从上至下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落实内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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