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3月28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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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出新规


  本报讯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公布《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第27号公告),将于2012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规定,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该规定要求,报检单位对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必须提供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标签中所列进口商和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出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提供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和符合此规定的声明。不过,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若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凭证与中外文标签样张。

  据了解,进口预包装食品只要出现“无中文标签、格式版面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符合性检测结果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中的一种情形,将直接被判为不合格。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合格的(除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

(萧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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