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监会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
《意见》明确提出,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同时,对民营资本进入银行的持股比例也做了调整,规定: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可与其他股东按有关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适当放宽至20%以上;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等。
与以前出台的政策相比,在推进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方面,《意见》无疑是有着很重要的意义,但总体来说,开放的力度仍有点不够,银行业的开放仍处于“小步慢走”的态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步子不够大。在发起设立方面,《意见》提及的民间资本仍仅限于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民间资本进入村镇银行的“亮点”也不算太“亮”,因为,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以及小贷公司转型村镇银行的规定早已有之,但一直以来进展缓慢,小贷公司至今还没有一例成功转制为村镇银行。此次新规只是把发起银行最低持股比例略微降低,最关键的“主发起人必须为商业银行”规定却并未取消。同时,从持股比例来说,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即使降到15%还是高于10%这一民间资本最高持股比例。所以,调整持股比例的规定尚不能触及到根本问题,也没有让民间资本对村镇银行参与度被抑制的状况得到显著改善。
二是银行较为看重的还是资本。《意见》指出,民营企业进入银行业的方式是“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所有“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的条款中,涉及的基本都是关于增资扩股等参加方式的说明,包括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城商行重组、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等。言下之意,银行更看重的还是资本。因为,普通的民营资本通过这种方式成为银行股东,也只是投钱而已,并不能参与经营决策。三是藩篱还没有真正打开。《意见》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的表述,此表述与《商业银行法》中“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规定不同,还需要有一方做出变动。
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可以为银行迫在眉睫的中小企业融资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带来的潜在坏账风险雪中送炭。当前,银行业开放大幕已经拉开,制度设计者不妨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加大银行业对民间资本的开放力度。大处着眼,就是要为民资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如:在准入条件、经营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监督待遇等方面创造与国有资本平等的条件,调整妨碍民间资本的原有机制,尽可能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真正把民营资本吸引进来。
小处着手就是银行开放由“小步慢走”改为“小步快走”,如:实现民间金融合法化、改变管制思维、适度开放银行牌照和利率管制、民间资本可以作为主发起行发起成立村镇银行等等,给民资进入银行业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