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贾书哲) 7月19日,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以下简称服贸司)及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京联合召开了《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闻发布暨贯彻落实工作会。该《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不得“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等,以此解决家电维修欺诈现象频发,消费者对家电维修服务质量投诉率居高不下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在我国家电服务业中,从事维修服务的注册企业约30万个,长年从业人员300多万人,短期从业人员(如夏季空调安装服务等)近300万人。去年,我国家电维修服务收入达1400亿元,预计“十二五”期间,将继续保持年增长20%左右,到2015年将达到2903亿元。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处长王建波对《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和必要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家电及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定义、家电维修经营者职业资质要求、家电维修经营者授权证明公示、家电维修经营行为禁止性规定、违反《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解读。他指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于家电维修经营者实施禁止性经营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协会会长刘秀敏介绍了协会在积极推动全行业宣传和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工作目标、重点活动和保障措施。她指出,协会将在商务部的指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协会工作组的统一协调下,带领全行业同业协会和广大企业建立“三级”宣讲机制,分步骤、分阶段、分地区地开展宣贯工作。要重点抓好“一个强化、二个持证、三个查验、四个不准、五个责任”工作。强化总负责人和法人责任,逐步实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查验明码标价情况、授权情况和劳保及身份情况;监督家电维修经营者行为;落实保密责任、报告责任、质量责任、业务责任和发展责任。
刘秀敏强调,《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的颁布施行,将对我国家电维修服务行业的发展起到规范和促进作用,协会将采取相应措施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除要求上门服务人员须佩戴上门服务证以外,还要求家电维修经营者中从事小型空调高处作业的从业人员须执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此外,还将查验各企业总部的签约维修服务网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家电服务项目和配件收费标准的公示栏(公示牌),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上门服务人员携带并提前向消费者出示收费价格手册,标注价格举报电话12358和行业价格监督电话010-66019741的情况。公示栏(牌)和收费价格手册每年应在协会备案。
商务部服贸司副司长万连坡对做好《管理办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他强调,制订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是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商务部作为家电维修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和发布《管理办法》,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他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合作,指导有关协会组织和广大企业认真学习理解《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以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契机,推动家电维修服务业健康发展。
山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山西省家电行业服务协会代表地方省市同业行业协会,海尔集团顾客服务经营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青岛赛维家电服务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家电服务企业积极响应,在会上就开展《管理办法》的宣贯落实工作作了发言,一致表示要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
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的一项最新调查显示,网上的400家电维修电话近九成为假冒,比例之大令人震惊。协会的工作人员建议,市民需要维修家电时,不要随便拨打网络及小广告上看到的维修热线,而应该通过正规渠道查询维修电话,如生产厂家的服务热线、产品维修证书上的电话等,并在维修人员上门时查看其相关证件和收费项目表,先咨询了解,再选择维修,同时保留好维修记录和付款凭证,以备日后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