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以“国发[2012]39号”文件的形式正式颁发了。这对流通产业方方面面形成巨大“政策冲击波”是在人们预料之中的。还在7月1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了这个《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随之,媒体以《国务院:十项措施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等醒目标题加以报道,有关各方面人士兴奋之情溢于言表。待这个《意见》以国务院正式文件下发,“十项措施”变成“国二十条”时,社会各界尤其是流通产业界各方人士顿时冷静了许多,对照文件“反躬自问”代替了先前的“利好兴奋”。原来,《意见》的诸多政策不仅仅具有如许“含金量”,而且还有许多政策性的目标、规定、限制和要求。冷静地研究思索自然成为主流氛围。
比如,《意见》规定,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到2020年,我国流通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城乡一体的现代流通体系。那么,谁有条件、有能力、有信心、有把握担当起城乡一体化流通体系的市场主体,即城乡统一市场的主体?仅此一项要求,就足以令绝大多数流通企业无法兴奋、望而却步!
实际上,城乡一体化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是我国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内容。虽然我国城镇人口已超过农村人口,但城乡市场的巨大差异依然存在;虽然党的十七大就提出要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格局,但是其基本前提依然是城乡差距巨大;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推进农业现代化,即“三化同步”,但是从我国经济社会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和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看,这注定是个长期过程。我国的自然历史条件特别是人口众多、区域差距大的客观历史条件,决定了城乡差别将长期存在且难以消除。
对流通产业而言,城乡差别意味着消费者、购买力、商品种类、消费层次、消费环境、市场容量、流通成本、经营策略、管理手段等等大不相同甚至完全不同,城乡流通统筹、市场一体化难度极大。在改革开放前,商业系统主管城镇流通,供销系统负责农村流通,国民经济二元格局派生流通产业二元格局,城乡分离、各自为战,显然不是城乡一体化市场;现在许多地方,大型流通企业的经营网络覆盖城镇和农村发达地区,而农村经济相对后进地区和老少边地区依然“买难卖难”,这也不是城乡一体化市场。只有城乡流通体系的市场主体“建立城乡一体化的营销网络,畅通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才是城乡一体化市场的应有之义。
流通产业的基础是流通企业,流通体系的基础是流通企业的营销网络体系。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流通体系,从本质上说,就是流通企业是否有条件、有能力、有信心建立城乡一体化的营销网络体系。这不仅是流通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问题,而更重要的是经营能力与社会责任的双重考验问题。人人皆知,城镇和农业经济发达地区流通业利润高,农业欠发达和落后地区流通利润低。而要把营销网络覆盖到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就要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在精神状态上,要能够 “自我加压”、“自找苦吃”、“自作多情”、“自得其乐”;在经营组织上,要能够与农民合作,形成利益共同体;在经营方式上,要能够发展和利用现代流通方式、经营业态和经营手段,形成最优的流通供应链,赢得最佳的整体效益;在利益分配上,不仅是农民得到价格合理的农产品收益,而且能分享到流通环节带来的利润;在流通供应链上,农民不仅是农产品的生产者,而且还是农产品流通的经营者和参与者;农民同样不仅是消费品的消费者,而且也是消费品流通的经营和参与者。这样,通过流通主体与农民结合成利益共同体,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和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三化”进程中,与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村、农业和农民共同富裕、共建小康社会。
由此看来,建设城乡一体化的现代流通体系是对流通领域重大改革发展部署,更是对流通行业和企业的经营战略和价值取向的选择和洗牌。纵观国内流通业界,就行业而言,供销合作社系统是构建城乡一体化市场的最佳市场主体。国务院在[2009]40号文件中就明确要求供销合作社要“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其中“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与“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城乡一体的现代流通体系”相比较,可以看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方向,就是建设具有合作社特色的城乡一体化的现代经营服务体系。这个体系涵盖了现代流通体系,而且兼具经营性服务功能和公益性服务功能,比现代流通体系内涵更丰富、功能更完备、与“三农”融合得更紧密,因而更受农民的欢迎、更有生命力。实际上,供销合作社所致力构建的现代经营服务体系已经达到和超过了农村现代流通体系的功能和要求。从现实和未来发展的整体趋势看,供销合作社无疑是城乡一体化现代流通体系的最佳市场主体。这是历史选择的结果,也是现实比较的结论。
当然,供销合作社可以成为城乡一体化流通体系的最佳市场主体,也只是个相对的和动态的判断和结论。因为供销合作社要成为国务院[2009]40号文件规定的“三种力量”和构建具有“四种功能”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还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另外,有供销合作社系统以外社会力量领办和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也可以构建覆盖城乡的市场营销网络,也可以成为城乡一体化流通体系的组成部分。供销合作社要做主导城乡一体化流通体系最佳的市场主体,就要发挥主导力量的优势和影响,以合作的精神和示范的自觉带动其他社会经营力量,共同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现代流通体系。还要在贯彻落实“国发[2012]39号”文件上下大功夫,争取文件赋予的优惠政策,推动流通企业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流通产业的整体质量,推动流通产业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进一步增强。
国务院关于流通产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对于供销合作社系统而言,这是继国务院[2009]40号文件之后,又一个重大利好政策。全系统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求真务实,埋头苦干,就一定能够打造一个全新的供销合作社,铸造供销合作社新时期的新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