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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技推广制度 提高农业科技水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农业技术推广法的修订

  本报讯 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一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法》)将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据了解,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在总则中将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同时,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该认真履行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应用先进农业技术提供有关的技术保障。各级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此外,为提升农业技术服务质量,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考核。自治县、民族乡和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聘用具有中专有关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其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为完善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工作考评,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升,除听取县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乡镇政府的意见外,还应当听取所服务对象农民的意见。

  在资金保障方面,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规定,国家将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对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此次《农业技术推广法》修订后的作用与意义,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向记者表示,《农业技术推广法》经过近20年实施后重新修订颁布,是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广大农民和70多万农技推广人员的期盼,对依法治农、科教兴农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根本出路在科技。提高农业科技转化率,关键环节是推广。构建适应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农技推广体系,完善农技推广体制、机制和投入保障机制,将极大地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业技术推广法》的修订完善了农技推广法律制度,对我国农技推广事业产生的影响是重大而深远的。

  同时,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也表示,此次《农业技术推广法》的修订解决了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的问题,由于以往的历次乡镇机构改革中,有的地方片面追求人员精简,导致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编制过少或被其他单位挤占等现象,不能满足农民的科技服务需求。为此,此次修改法律增加了相应的规定,要求根据所服务区域的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理确定人员编制,保证公益性职责的履行。上岗条件方面,原来的法律对上岗条件规定相对比较宽泛,主要是要求中专以上学历,这次修订过程中也规定,农技推广机构新进的人员一般要求是大专以上学历。但是也对一些特定的地区,包括自治县、民族乡以及国家规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根据情况由各省、地方制定一些规定,可以放宽到中专以上学历,这样有一个逐步的更新、提升的过程。下一步 ,农业部门将深入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发展,指导和推动各省、地方抓紧制定、修订与新的农业技术推广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同时,还将大力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充分发挥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在农技推广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宗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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