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9月25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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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单位出台《规定》 防止“转圈棉”


  本报讯 (记者 吉宝飞) 9月17日,为防止投放的国家储备棉出现“转圈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中国纤维检验局、中国棉花协会、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等7个单位共同制定了《防止投放的国家储备棉出现“转圈棉”问题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

  9月初,为满足纺织企业用棉需要,国家决定投放部分储备棉。“转圈棉”是指纺织企业购买储备棉后未自用而进行倒卖,特别是将储备棉重新套包、打包冒充新棉交储。为防止投放的国家储备棉出现“转圈棉”问题,特制定本《规定》。《规定》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棉购买资格、提货、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防止出现“转圈棉”问题。《规定》加大了对“转圈棉”行为的纺织企业的惩罚力度,要求购买方在交易市场存放不低于10万元的保证金,对经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实存在“转圈棉”行为的纺织企业,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对举报人的奖励。为此,《规定》还制定了抽查机制、监督举报机制、责任追溯机制与处罚和奖励措施、加大宣传力度等相关配套措施。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利用进口棉、以往年度棉花进行改包或重新打包冒充新年度棉花交储的,适用于《规定》的相关处罚。有关单位可依据《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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