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联社新一轮改革拉开帷幕,焦点集中在如何实现“淡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服务职能”,及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变革信号连发,省联社改革气息渐浓。
随着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出台,以及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姜丽明署名文章的发表,省联社新一轮改革正式拉开帷幕。
此次改革的焦点集中在省联社如何实现“淡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服务职能”,以及怎样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若按照监管层提出的思路完成变革,省联社将转型成为“现代金融企业公司。”
“改革功臣”需要转型?
省联社因2003年农信社深化改革而诞生,被业内人士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产物”,其改革走向一直备受关注。
2003年,国务院在《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国务院‘15号文’”)中明确了省联社是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对辖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的机构。
此后,省联社在帮助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
“我们的经营情况得到改善、改制成农村合作银行,离不开省联社的大力扶持。”安徽休宁农村合作银行行长杜可九认为,安徽省联社在帮助安徽省农信社化解历史包袱、清收不良资产、提升案件防控能力、搭建科技平台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杜可九的观点极具代表性。截止到2011年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存款规模达到改革前的5倍以上,踏上了发展的快车道,业内普遍认为省联社的推动作用功不可没。
然而,一方面,随着大部分农村信用社完成股份制改造,其法人治理结构逐渐完善,对市场独立地位的诉求日趋显著,部分省联社行政色彩较浓的管理方式引发了一些争议。
另一方面,由于省联社的多重属性——既是省政府行业管理机构,又是接受银监会监管的银行企业,还是法人单位股权式联合体,导致法理关系模糊,履职边界不清,属性备受争议。针对省联社的改革呼声渐起。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何广文认为,省联社成立之初,行政管理职能较为强化,是与当时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形势和要求相适应的。“现在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进入了新阶段,省联社已经将基层行社‘扶上马’了,基层行社的市场独立地位逐渐增强,接下来应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走好。省联社的主要职能也应由管理转向服务,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管理与服务哪个更重要?
《指导意见》开篇便将省联社职能圈定为“对社员的服务、指导、协调和行业管理”。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国务院“15号文”曾规定省联社具有“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同样是这四项职能,服务与管理的顺序做了对调,并且“管理”前被加了一个限定词“行业”,耐人寻味。
“调整顺序是因为现阶段省联社应该强化服务职能,弱化管理职能。而强调‘行业管理’则是对省联社管理的去行政化提出了要求。”何广文做了如是解读。
他的观点在《指导意见》中不难找到印证。
在文件中第三部分“加强服务职能建设”中,“省联社应将为社员机构服务作为核心职能,并落实风险处置责任”被置于提纲挈领的位置。其后更是对省联社提出了“提升信息科技服务水平”、“优化提高全系统员工素质”等12项加强服务职能的具体要求。
同时,《指导意见》通过一系列规定剥离了省联社的行政管理职能,将管理职能限定为“行业管理”。
例如,强调省联社“不对社员机构信贷等具体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直接或间接审批,不得越过社员机构董(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社员机构经营管理”。要求省联社“不得直接任命社员机构董(理)事长、监事长和正、副行长(主任)等高级管理人员”等。
这些新要求得到了不少业内人士的认同。
“现在对我们来说,最期待省联社做的就是进一步加强科技平台的建设。”中部某省一位县级农商行高管表示,与大银行相比,单个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经营规模、人才、手段等方面存在明显劣势,而新的竞争形势,以及即将实施的巴塞尔协议Ⅲ,都要靠信息化作支撑,“只有省联社进一步加强服务,才能帮助我们克服劣势,应对新的挑战。”
东部沿海地区一位县级联社高管则认为,采取市场化方式选任基层行社的高管、由基层行社自主决定业务经营活动“将有助于基层行社以市场为导向作决策,也更能将现代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发挥出来。”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各地省联社正在通过增强培训、打造科技平台、开展资金营运服务等不断强化其服务职能。
近两年福建省联社针对经营管理人才、专业人才的不同特点,开展多期差别化培训的做法得到了基层行社的欢迎。
“省联社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升了我们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感受非常明显。这些培训如果由单一行社来组织,成本相对较高。”沙县农村信用联社主任钟先礼说。
而江西省联社开展的资金调剂与营运服务,则是利用成员行社委托尚存资金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少量运行成本后,按照交易量全额返还给成员行社,为后者带来了可观的收益。
为规范省联社服务收费管理,《指导意见》指出:“凡对社员机构收取服务管理费、增设收费项目等涉及社员利益的事项须通过省联社股东大会审议,确保社员机构知情权和权责对等。”
省联社权力由谁赋予?
基层行社向省联社投资入股后,便具有了省联社的“股东和社员”的双重身份。这是《指导意见》做出的制度安排。
《指导意见》指出:“省联社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省联社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省联社履职行为及运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机制是法人治理机制的核心。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实际执行机构,是对省联社履职行为及运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的主体。”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肖四如在解读《指导意见》时认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董事会职责中,包括“聘任或解聘省联社主任,根据主任提名,聘任或解聘副主任、财务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等”,却未提及省联社的董(理)事长人选由谁决定。
“董(理)事长应该还是由省政府来任命。”业内人士分析,在2003年国务院“15号文”确定的“省级政府管理”基本政策和省政府作为最终风险处置者的责任未解除的情况下,省联社作为落实省政府行业管理的抓手和平台地位并未变化。
而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姜丽明的署名文章则提出,要将省联社管理权的授予方式逐步由省政府调整为监管部门,使其真正按照监管要求实施管理。
“在省联社改革中,省政府可以说是出钱又出力。如今改革发展向好,把管理权收回似乎说不过去。”前述业内人士表示。
争议仍然存在。不论权力由谁赋予,省联社要通过一系列变革实现“促进社员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和保障社员合法权益、提高‘三农’金融服务水平”的宗旨,是所有关注和参与省联社改革进程的人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