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月16日,财政部公布了重新修订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农业企业获得资金支持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地财政(务)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应当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
财政部重新修订的《办法》明确,各地财政(务)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应当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的农业生产环节,鼓励采取先建后补或者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对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环节,如生产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的扶持,应严格控制,并且原则上只采取贴息的方式。对单个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一百万元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内容。
《办法》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并称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办法》还要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所扶持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建设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财政部用于支持各地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专项资金,以 “关系国计民生或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为重点,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财政部2008年设立现代农业资金,到2012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拨付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381亿元,2013年,这一专项资金的预算指标为69.3亿元。除了财政部下发的资金,各地方还有配套的专项资金。
(欣 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