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酝酿多年的征信业法规条文终于迎来正式出台的曙光。草案对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活动作了规范。同时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相应的审批程序,明确了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信用信息的范围和行为规范,明确了信息主体的权利。并明确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近年来,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发展迅速,目前已经构建起一个覆盖面广泛、结构基本齐备的征信体系。其中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也包括掌握特定经济信用信息的政府职能部门、投资金融机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还包括一些主要从事信用信息搜集、调查、加工并提供信用产品的专业征信机构。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人民银行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中,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约8亿人,全年累计查询次数达2.4亿次;企业征信系统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共计1800万户,全年累计查询次数达6930万次。而《征信管理条例》出台,将填补我国征信立法的空白,彻底改变我国征信业无法可依的局面,有利于我国征信业规范健康发展。
条例虽然对征信行为定了法度立了规矩,但由于征信制度设计和自身特点,以及整个社会诚信度较弱和双方关系的不对等等原因,在征信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征信管理商业化的利益冲动。目前,征信业的运作模式基本上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国家设立了“中国征信中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只要达到条件,就可以设立征信服务机构。市场的放开可催生大批征信机构,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征信部门很容易被利益“左右”,法人和机构的失信,可能造成征信市场的混乱,个人信息难以保障。尤其是某些征信机构本身就是经营者,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其采集信息在公信力上也会大打折扣。
二是垄断可能延伸至征信领域。日常生活中,在电信收费、共用事业收费的过程中,经常性地出现电信单位、水电煤气单位凭借其垄断地位,在服务、收费、维修方面附加许多不利于用户的框框条条和额外费用,本来用户个人就处于维权的弱势,现如今有了“征信信息”这一尚方宝剑,很容易造成机构、企业利用“征信信息”来逼迫个体、消费者就范的尴尬局面,造成强制征信和“被征信”的局面。
三是市场统一监管难度大。虽然《条例》也规定了作为征信业监管部门的人民银行对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和相关信息提供者、使用者的监管职责和措施,并明确了监管机构、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和信息提供者、使用者的法律责任。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征信机构庞杂,信息提供部门众多,如政府职能部门、投资金融机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专业征信机构等。一般来说,后几类机构人民银行可实施有效监管,但对政府机构以及其他个体经营者,人民银行的监管就显得鞭长莫及,如近期来公民的信息已经不经意间被泄露,既有银行信息,也有通信信息,还有购车信息等,致使消费者的权益受损。
因此,《条例》出台只是解决了征信有法可依的问题,但能否做到有法必依,还必须加大监管力度,为征信业发展保驾护航。监管部门要针对性地建立征信行业监管机制,在完善配套制度的同时,制定征信企业的内控指引,对某些负责信用信息具体业务的征信机构可尝试建立征信机构信用报告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不断强化征信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引导各类征信主体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