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3月19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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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存在法律风险


  A企业在经营中因资金周转困难,向B企业借款40万元,并签订借贷合同,约定借款6个月,利息4万元。两个月后,A企业向B企业支付利息2万元。但此后A企业因多种原因,无力偿还此笔借款和剩余利息。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B企业向法院起诉A企业,要求偿还40万元本金和2万元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收缴B企业已收取的2万元利息,收缴A企业尚未支付的2万元利息。

  本案例反映了企业之间相互借贷问题。企业之间相互借贷,也称为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接受货币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由于资金短缺,又缺乏有效的融资渠道,企业间相互借贷的现象比较普遍。

  但企业之间相互借贷,为我国金融法规和政策所禁止,在审判实践中均以无效来认定合同效力。

  第一,《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第二,《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业务共十四项,其中第二项为“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否认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法复〔1996〕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5号)的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法律风险在于,如果借款企业不按期偿还或者丧失偿还能力,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得不到保护,本金可能得不到有效偿还。本案例中,A企业和B企业约定的利息被法院判决收缴,并判决A企业偿还B企业40万本金,但这40万元很有可能得不到偿还,即使A企业事前提供了担保(如,以A企业的房产抵押,或者C企业作为保证人),也因借款合同无效,导致担保无效。

  企业之间要达到借贷的目的,完全合法的途径可以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根据《贷款通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指具有从事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这是当前解决企业间借贷非法性、维护出借方资金安全的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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