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我国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订出售某农产品3500公吨的合同,每公吨CIF鹿特丹24英镑共值8.4万英镑。装船日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对方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进行支付。我国某公司在租船装运时,因原订货船临时损坏,在国外修理,不能在预定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货,临时改派香港某公司租船装运,但又因连日风雪,迟至2月11日才装运完毕,2月13日开航。我国公司为了取得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即20××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的提单,要求外轮代理公司按20××年1月31日签发提单,并以此提单向我银行办理议付。货物到达鹿特丹,经买方聘请律师上船查阅航行日志,查实提单的签发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向当地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发出扣船通知。船由外轮公司以30000英镑提保放行,我方经4个月谈判,共赔偿20600英镑,买方才撤回上诉而结案。整个过程我国公司既损失了外汇,又对外造成了不良影响。
案例分析
此例属于“倒签提单”,即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看,列有“装运日期”的条款为合同要件。因此违背要件的一方不仅会遭到对方索赔,甚至可以废除合同。倒签提单日期就是掩盖了真实的装运日期,实质上是掩盖了延迟交货的责任。由于市场价格变化剧烈,延迟交货可使对方在价格下跌时受到损失,如果有下手转卖合同,势必造成买方的违约交货。所以不论从法律上,是从利益上,倒签提单都是不允许的。
注:CIF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