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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初探

□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于海芳

  农业保险是指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农业保险作为扶持农业发展的政策工具,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

  建立并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于健全我国农业风险管理体制,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保险的基本情况

  20世纪50年代,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在山东、北京、四川等省市试办了牲畜保险,后来又在山东、江苏、陕西等省试办了农作物保险。

  到了20世纪80年代,在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第二次制度变革中,农业保险发展迅速。1982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地分公司开始试办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1986年以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现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建设兵团范围内举办农业保险。此后,民政部的农村救灾保险、农村保险互助组织等纷纷出现,各地掀起了兴办农业保险的热潮。

  随着199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市场化体制转轨,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便日益萎缩,许多地方甚至停办。2004年以前,国内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两家产险公司在少数地区维持开办。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央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使得尽快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尤其是从2004年起,中央连续四年在“一号文件”中相继提出“加快建立”、“稳步推进”、“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农业保险“三补贴”政策。

  2007年4月,中央财政10亿元资金正式注入被列为首批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省份,这六个省区是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保险对象为五大种植品种,即棉花、玉米、水稻、大豆、小麦;保险责任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和冰冻;所遵循的原则是“低保障、广覆盖”;保险金额中央财政承担25%,省级财政承担25%,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和龙头企业,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区自主决定;保额原则上为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各试点省份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试点农作物的品种、保险责任的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以及保费比例。 

  2011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73.8亿元,同比增长28.1%,为农业提供风险保障6523亿元。2011年,农业保险为1.69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承保主要粮油棉作物7.87亿亩,占全国播种面积的33%。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农民参保意识淡薄。农民缺乏保险意识是保险业在农村发展不起来的一大症结所在。我国的农业生产长期“靠天吃饭”,农民大部分没有风险防范意识,缺乏主动防范和规避风险的意识。加上农民受传统观念的束缚,侥幸思想根深蒂固,保险意识淡薄,缺乏投保积极性,认为投保就是白花钱,不愿意缴纳保费。多数农民认为保险“意义不大”、“不值得”,且索赔困难,如果出现状况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手续极其繁琐,而且很多时候保险公司不肯赔付;再加上有些保险营销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刻意夸大产品的功能,掩饰保险条款中的免赔责任,严重影响了农民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费率、保额厘定不甚合理。实际上,当前的农业保险存在“按商业化标准缴费农民买不起,按农民买得起的标准收费保险公司赔不起”的局面,以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和保额为例,冬小麦保险每亩保额320元,保费10元(其中财政补贴8元,农户自交2元),玉米保险每亩保额300元,保费10元(其中财政补贴8元,农户自交2元),棉花保险每亩保额450元,保费18元(其中财政补贴14.4元,农户自交3.6元),按现阶段冬小麦每亩农作物实际产值800元测算,320元的最高赔偿金额仅为产值的40%,农户参保积极性受此影响较大,费率、保额的厘定和实际脱节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进一步推广。

  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导致农业保险自身难以产生经济效益,农业保险的低收益局面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从而面临两难的困境。相对于二、三产业来说,农业生产周期较长,受自然因素制约较大,尤其是我国自然灾害频繁。1982年至2004年,全国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共计80.98亿元,赔款支出共计70.65亿元,平均赔付率达87.24%,大大高于一般财产赔付率53.15%的平均水平,也超出了保险界公认的70%的盈亏平衡点,如果再加上接近保费收入的20%的经营费用和其他费用,农业保险的平均综合赔付率超过120%。这都使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从而与一般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严重背离。

  产品的创新度力度不够 。制约农业发展还存在农业保险的产品单一的因素,农民可选择的空间太过狭窄,而随着农业的发展,农业生产模式的改变,保险公司针对农业保险的产品还保留在原有的状态,不能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

  从保险公司内部看存在以下问题:农险业务风险大,经营不稳定,业务开展渠道不畅。部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专业人才匮乏,先进查勘工具不完备,无法满足大灾后及时理赔的需求。

  开展业务的相关建议

  择优选取、因地制宜地确定、完善开展模式。一是“以险养险”的大农险模式。保险公司不仅经营农业保险,而且经营农民健康保险、农民财产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一系列事关“三农”问题的保险业务,在扩大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实现以赔付率较低的险种(如住房险)养赔付率较高的险种(如种植业险)。

  二是以“共保”为主的浙江模式 。2006年,浙江省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为原则,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采取“互助合作”和“共保经营”两种模式。共保经营是主体模式,由省内10家商业保险公司组建成立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利润共享、风险共担”为管理核算制度共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此种模式是国内外保险界应对罕见巨灾和损失概率不确定的重大项目的一种较为理想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可以降低独家公司承保的风险,提高应对巨灾风险时的承受能力。但存在试点的区域过小,无法在空间上分散风险的问题。

  在政府层面建立对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常态管理和考核体制。在农业保险工作中,基层政府的工作态度直接影响了农险工作的开展力度,从长远角度来看,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对基层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价体制会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转变经营观念,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力度 。商业保险公司要在产品上创新,在服务上创新,在销售渠道上创新,不断扩大保险产品的覆盖面。要适当拓宽承保的风险范围和地域范围,不但要承保低风险的项目和灾害发生率低的地区,还要承保部分风险较高的项目和地区,切实体现农业保险提供保障的特点,在农户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加强保险产品的创新力度,突破目前的产品模式。一方面,在目前市场利率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设计出具有较强保险保障功能、能够反映市场利率变动、投资预期收益合理、投资和保障灵活可变、在市场中有较强竞争力的新产品;另一方面,应开发一些新险种,以适应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品多样化的需求。还应设定多级费率,以适应农业风险的多样性,同时可以满足不同经济水平农户的要求。

  对保险公司引入动态考核竞争机制。引入竞争机制,吸引更多的保险公司参与此项工作,提升基层政府和农户满意度,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基层评选,选择抗风险能力强、费率和保额厘定合理、服务意识强的保险公司参与到此项业务中来,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入数据考核,督导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理赔水准、服务水平的快速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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