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3月26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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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经典模式评析


  种粮大户转包模式

  转包模式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最具代表性的是浙江温州的“种粮大户转包”模式。这种模式是农户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有偿转包给种粮大户进行集中经营的方式。首先,温州政府围绕种粮直补、农机购置、单产提升等,制定了补贴、补助和奖励粮食生产一揽子粮食扶持政策。其次,做好对种粮大户的产前、产后服务工作,为种粮大户在早稻生产期间及时提供种子、农机、化肥、农药、农膜等各类农资供应服务。另外,还为种粮大户提供科技培训,举办农业科技下乡活动,邀请水稻专家就水稻高产栽培、病虫害防治等技术作现场辅导培训,提高种粮大户和农民种粮的技术水平。实践表明,推行以“种粮大户转包”为主的土地流转模式,是稳定和提高粮食产量的重要途径。

  但最让种植大户担心的是短期而又不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大部分流转是通过口头协议和短期合同,政府鼓励的长期书面合同很少。因此,想要实现土地大规模长期流转,必须在土地流转的利益分配上更具灵活性、更加多元化,或者建立长期流转合同租金浮动机制,或有权威的中介机构能对每年土地流转的费用提供参考价,或让租金与国家补助力度相挂钩等。

  股份合作制模式

  股份合作制模式是指让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当地政府机构将土地集中之后,村集体再代表农民与转入方谈判、协商,农民凭借土地承包 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典型案例是山东的“宁阳模式”。从2003年开始,宁阳县农民自发进行土地流转实践,逐步建立了“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模式。农民以承包地的经营权入股成立专业合作社,而专业合作社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生产,以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这种模式可以说是一种四方受益的模式,即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和集体这四方共同分享了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所获得的好处。这种模式不仅提高了农村土地的生产力和经济效益,也使越来越多的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

  “宁阳模式”的不足在于:第一,存在粮食安全隐患与流转土地非粮化问题。流转的土地多数用于蔬菜、花卉等经济作物的种植,甚至被建设成观光农业、休闲农业,导致粮食播种面积不稳定。第二,缺乏合作社精英,合作社发展滞后。“宁阳模式”中,专业合作社里能够带动整个合作社发展、懂得如何办合作社和会办合作社的人太少。第三,股金和红利收入的制定和发放在具体分配环节不好掌握。股金过低,农民不会入股;股金过高,则可能没有盈余或盈余很少,导致分红无法进行。

  农村“土地银行”模式

  农村“土地银行”模式,对于所承包的土地,像在银行存钱或贷款一样,按照自愿原则,不耕种者将其存到土地信用合作社,而需要耕种者从土地信用合作社贷出土地。农民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自愿把自己的耕地(使用权)像在银行存款一样存入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信用合作社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肥沃程度、升值潜力等确定级差性的“存地费”,定期向农民发放。由“储蓄”而集中起来的土地经过土地信用社的整理和公开招标,出租给种田大户或农业企业进行规模经营,并按照所贷土地的地力差异和期限的长短缴纳“贷地费”。贷地费高于土地信用社向存地农民支付的存地费,土地存贷费用的差额归村镇集体支配。存入的土地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农户也可以从土地信用合作社中提取土地自己进行耕作。典型案例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的农村“土地银行”模式。2006年,平罗县委发布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建设的通知》,要求在坚持土地承包政策、土地用途和农民承包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土地适度集中规模经营进行探索和创新。2009年,全县完成地区生产总值64亿元,同比增长1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12180元和5506元,分别增长7.1%和10%。

  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土地信用合作社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平罗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是由地方政府主导组建,由村委会领导担任基层社负责人,通过政府行政审批而设立的。从本质上说,它只是土地流转市场的一种中介组织,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其次,目前依然是“以贷定存”。土地信用合作社要持续发展,必须做到一是存入的土地必须贷出去;二是贷地收入必须高于存地收入。如果土地信用合作社不能把存入的土地及时“贷”出去,或者贷出土地获得的“贷地费”低于需要支付的“存地费”,土地信用合作社自然很难持续运作。最后,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出现重规模、轻效益的问题。各级地方政府在构建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的过程中,通过支持制度创新不断降低交易费用,这将有利于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基层负责人由村委会领导人担任可能会出现委托代理问题,由于代理人追求个人垄断租金最大化或政绩最大化,不顾土地信用合作社的经营效率而过度扩张其规模,甚至可能出现不尊重农户意愿、强制干预农户行为的情况。

  (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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