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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又作了细化:

  (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比如,2010年3月1日,王某与某企业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个月的期限。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同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已实行过试用期后,再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无论岗位变化与否,也无论与前一次已实行过试用期的就业有无时间间隔或间隔时间多长,都不适用试用期。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或者非全日制用工,都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视为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将该试用期期限作为劳动合同期限。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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