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保护农民利益,保证食用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促进食用油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5月23日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3〕117号)。
通知明确,这次国家临时存储油菜籽收购总量暂按500万吨掌握(折菜籽油166.7万吨左右),收购执行区域为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等省(区、市)。这次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采取由委托收储企业按规定挂牌价格向农民收购油菜籽,再委托加工企业加工成菜籽油转为国家临时存储油的方式进行。油菜籽挂牌收购价格为2.55元/斤(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0.02元/斤掌握)。
通知强调,入库的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质量标准为国标四级,不符合标准的菜籽油不得入库。严禁从现有库存陈油中划转或直接收购菜籽油入库;严禁将进口油菜籽加工后作为国家临时存储油入库;不得有混掺棉籽油、棕榈油等掺杂使假行为。
(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