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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法律盲区 银监会筹谋农村金融立法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将对制定农村金融促进法开展可行性研究
□ 本报记者 杜弘林

  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作了关于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他表示,银监会将对制定农村金融促进法开展可行性研究。   中新社发 杜洋 摄 (cnsphoto供图)

  尚福林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说:“农村金融存在的部分问题无法通过市场和行政手段解决,需要实施启动相关立法。”

  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这份文件被称为“金十条”,成为外界解读“李克强经济学”的重要依据。

  早在22年前,原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李克强就在其博士论文——《论我国经济的三元结构》中指出:“两个部门(农村工业部门与城市工业部门)之间争夺资金的矛盾愈益明显。作为新生成的农村工业部门,对银行信贷资金有着更大的依赖性。”

  在该文中,李克强对这场日趋激烈的资金争夺战点了“将军谱”:“鉴于农村工业部门的近代工业性质,需要在优先考虑城市工业部门发展的前提下, 对资金来源和资金的利用范围进行划分, 通过这种划分来引导乡镇企业在某些工业行业的进入度。”

  思想的路径总是有迹可循的。秉承上述观点,在如今的货币信贷领域, “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用好增量、盘活存量”这一政策表述已被视为“李克强经济学”的核心思路。

  而“研究推动农村金融立法”的字眼赫然现身于《意见》中,业界普遍认为,尘封多年的农村金融立法一事,终于迎来春天、列入议程。


   近些年来,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上,一直不乏代表委员为“农村金融立法”鼓与呼。

  千呼万唤

  《意见》出台前一周,受国务院委托,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情况。他在报告中表示,银监会将成立专题工作小组,对制定农村金融促进法开展可行性研究。

  这并不是“农村金融立法”首次出现在公众视野里。事实上,近些年来,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上,一直不乏代表委员为“农村金融立法”鼓与呼。

  早在2004年,来自陕西省澄城县农信社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马百党,就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了由他草拟的《关于加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的议案》。其中,突出“农”字、强调“农”字,防止信用社工作中偏离服务“三农”方向,成为了这份议案中最主要的建议。

  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长郑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立法才是解决农村资金“贫血”的治本之策。

  不仅是在“两会”上代表委员们拿出了提案议案,平日里,农金界相关人士的呼声普遍颇高。

  “至少《农村合作金融法》应当尽快出台,”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理事长杜晓山就自己最为关心的合作金融呼吁道,“农村金融立法的方向很多,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民间金融……哪一个都应当在法律上予以明确。”


   农村金融立法的方向很多,千头万绪,这正是当前农村金融法律空白的印证。

  千头万绪

  正如杜晓山所说,农村金融立法的方向很多,千头万绪,这正是当前农村金融法律空白的印证。

  小到某一项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大到农村金融主力军——农信社的改革路径,都因为法律“空白”深受困扰。

  尚福林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说:“农村金融存在的部分问题无法通过市场和行政手段解决,需要实施启动相关立法。”

  “解决农村抵押担保难、遏制农村资金外流和加强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当前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推进的重点问题。”报告中如此进一步阐释。

  “与巨大的融资需求相比,农村合格抵押物匮乏,作为农民最主要资产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设置问题尚存在法律障碍。县域存款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农村资金外流问题依然严重,无法通过市场和政策引导得到解决。”尚福林说。

  看似千头万绪,银监会方面已经把住了重点问题所在,相应地,立法工作的重点也呼之欲出了。

  第一位的是在农村体制改革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通过农村金融立法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如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等。

  其次,是鼓励和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尤其应鼓励民间资本开办民营银行。建立多层次的、健康的农村金融体系。

  最后,是优化农村金融环境,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从法律案提出到正式公布,至少要走完8个步骤。而农村金融促进法的可行性研究,只能说是万里长征第一步。

  千里之行

  对于银监会推动农村金融立法一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政策法规部合规科科长林朋一直在密切而热忱地关注着。

  “农村信用社在业务实践中,由于法律缺失而面临困境的例子非常多。”林朋一下子就举出两个例子来,“比如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来确权评估,农信社就没办法发放此类抵押贷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里的资金互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此没有规定,以致乱象不断,农信社对由其担保为合作社社员贷款的操作模式就必须谨慎再谨慎。”

  相较于农村金融实践者对立法的热情期盼,国家层面则比较慎重。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关于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毅说,报告提到开展农村金融促进法的可行性研究。实际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金融权力给予了严格限制,没有赋予其必要的金融职能,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功运行的一个方式就是金融合作,包括资金互助提供担保等金融职能。报告中已经提到,要选择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发展农村资金互助,所以在现阶段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修订。

  郎胜委员则建议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成熟的政策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形成强化金融支农长效机制。

  从立法程序上看,《立法法》严格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法律案提出后,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到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至少要走完8个步骤。而农村金融促进法的可行性研究,只能说是万里长征第一步。

  然而,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农村金融立法应当遵循着尊重现实、顺应现实的原则,引导农村金融担负起推进现代农业体系和新农村建设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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