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7月12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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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贷款该不该追?


 

案情介绍:

  贷款人老张通过当地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员小王,从信用社借款15000元,约定了贷款期限及利息。后经农村信用联社稽查、核算确认该笔贷款系信贷员小王违规发放,并责令信贷员小王以自己的名义从信用社借款偿还贷款人老张在农信社的贷款本息。之后,信贷员小王与信用社工作人员一起要求贷款人老张偿还贷款本息,未果。信贷员小王遂举状起诉贷款人老张,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案件焦点:

  对于这笔债权的属性界定直接决定了判决结果。如果法院认定信贷员小王和贷款人老张之间是“无因管理之债”,那么法院不会支持信贷员小王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认定这是一笔“不当得利之债”,那么贷款人老王必须向信贷员偿还这笔债务。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贷款人老张与信贷员小王之间应为无因管理之债。信用社责令信贷员小王以个人名义代替贷款人老张归还从信用社所贷的到期借款,使得信贷员小王在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代替贷款人老张归还了向信用社的贷款,在客观上有为贷款人老张的债务进行管理的效果。但由于本案的此笔贷款是违规发放贷款,遂信贷员小王有责任和义务去管理和收回这笔贷款,遂这不是一笔无因管理之债,贷款人老王有义务偿还此笔贷款。

  笔者认为,贷款人老张与信贷员小王之间应为不当得利之债。信贷员小王在代替贷款人老张向信用社偿还贷款后,其本人受到了损失,而贷款人老张因为信贷员小王的代为清偿从而填补了信用社所受的损失,对于老张而言是获得了利益,信贷员小王的损失与贷款人老张的获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贷款人老张的获利,是因信用社依内部管理制度而责令信贷员小王代替贷款人归还借款而产生,明显没有合法的依据。信贷员代替贷款人归还信用社贷款的行为,是一种被动行为,相对贷款人的获利而言,在性质上属于信用社内部制度所规范的范畴。信贷员小王的利益因归还了不该偿还的借款而受损(虽违规操作),但贷款人老张却因小王的受损而获利,这两者之间不存在合法的法律根据,故而构成了不当得利之债。对本案信贷员小王而言,虽然以个人名义偿还了违规发放的贷款,但是他与贷款人老张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会消失,贷款人应向信贷员偿还贷款的本息。


名词解释:

  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因为不当得利发生之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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