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我国一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了一份对日本出口蜂蜜的合同,共25公吨,分5批出口。我方出口公司在当年1月和2月各出口5公吨,均顺利完成出口。但在3月份装运5公吨蜂蜜运到日本后,日本公司告知蜂蜜已经变质,被当地卫生部门没收,并提出,由于该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后未交的两批均失效。买方提出此要求是依据《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由国际商会制定,并非法律,是一个指导信用证业务的国际准则),其中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期装运,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期装运,该期和以后各期皆告失效。
案例分析
由于不能达成一致,双方最后申请仲裁。经裁决认为,第三批5公吨的损失全部由卖方负责,其后未交的两批不能失效,卖方可以继续交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3条(1)款规定,“对于分批交付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对该批货物无效。”
所以案例中只能是第三批货物无效,除非日本公司有充分理由断定,今后各批将会发生根本违约。假设卖方在4月份交货,又发现货物与前一批一样也发生变质,卖方则有充分理由断定今后各批货物也会发生违约,可宣告今后各批合同无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3条(2)款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上述买方所认为今后各批交货均告失效的根据是《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是从信用证角度而言,如果单证违反信用证规定,则信用证项下的议付失效。本案例是违反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应按有关合同法处理。
(易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