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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002年至2012年,国务院先后六批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2013年5月16日,国务院再次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和下放117项行政审批项目。5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3〕37号)再次强调,严控新设行政许可,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必须切实贯彻“今后一般不新设许可”的要求,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中、事后监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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