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我国一出口公司向国外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A公司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送交B银行议付,收妥货款。但之后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到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B银行要求我国出口公司将已收到的货款退还,并建议我方公司委托其向A公司直接索取货款。
案例分析:
出口公司不能退还已经议付的货款。
信用证付款的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货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如果信用证中加列了保兑银行,保兑行与开证行对信用证承担同等付款责任。只要出口商交付了全套合格单据,保兑行必须议付货款,然后保兑行再向开证行议付。由于保兑行对开证行的资质和信用审核疏忽,造成开证行难以向保兑行议付货款,这与出口商无任何关系。
本案例中,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既是通知行又是保兑行。作为通知行,由于对开证行资质和信用审核不严,开证行经营不善破产,责任应自行承担;B银行同时又是保兑行,开证行不能履行付款责任,应该由保兑行承担付款责任。所以我国出口公司既不能退回已经议付的货款,也不应该直接向A公司索取货款。
(易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