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向B购买一批化肥,按合同约定向B支付订金12万元。一个月后,B称化肥已卖完,无法向A供货,返还了12万元订金。A认为B应该承担双倍返还订金的责任,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A企业的诉讼请求。
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完全不同。现实生活中,极易混淆。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定金作为法律规定的一项制度,其成立条件、法律效果等都有严格规定。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和九十一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订金属于金钱质的一种,但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但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使用,甚至有时被故意误用。一般而言,订金等同于预付款,与定金的本质区别在于,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偿付,不会产生“定金”“双倍返还”的法律效力。交付订金的一方违约,可要求对方返还。
本案中,A和B约定的是订金,而非定金,所以A要求B双倍返还订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当然,A可以请求B承担相关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