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8月20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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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路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

□ 罗施军

    城镇是国民经济的主要载体,城镇化道路决定着我国经济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有效途径。伴随汹涌而至的城市化浪潮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消费合作社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但从全国来看,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还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没有成熟和可以借鉴的经验模式,本文将就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的发展谈几点思考。

    消费合作社的现实需求

    截至2012年底,全国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68.9万家,其中供销合作社系统创办、领办和提供指导服务的专业合作社达10万家,入社农户1500多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千家万户生产与千变万化市场紧密联结起来, 为农户获取市场信息, 得到社会化服务, 分享农产品加工增值的利润, 拓展了渠道、开辟了通道。

    当前农民最担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农产品卖不出去或者卖不到好价钱,而城市居民最担心的问题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尤其是担心农产品受到污染或农药残留严重。如果能够建立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在居民社区设销售点,一方面在供货端通过固定让某个或某几个农产品生产合作社提供标准化生产的农产品,从而锁定生产者,使其不敢轻易提供劣质或非安全农产品;另一方面在需求端让消费者通过参加消费合作社获得安全化、高品质农产品,从而锁定消费者,使其愿意支出相对高的价格来稳定购买农产品。并且随着双方信任关系的建立,农产品的消费量将进一步稳定与提高,而且通过举行沟通交流等形式,消费者可以将自己的需求反馈给生产者,从而使得生产合作社能够根据消费者需求进行针对性生产;通过生产合作社基地参访活动,也可让消费者认识农业生产,使其认识到高品质农业生产的高成本,从而愿意付出更高的价格来获得高品质农产品。此外,消费合作社的魅力还在于其大部分盈余可以分别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生产者与消费者,实现供求双方的双赢局面,这也是一般厂商所不具备的组织特性。

    创办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的建议

    构建与完善消费合作社的法律体系。由于消费合作社将会有政府诸多优惠政策扶持,因此必须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等来监督其依法运营,包括可以考虑单独设立消费合作社法,一些基本的法条可以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是消费合作社的业务领域范围、参加者身份与组社社员规模、交易对象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持等问题必须重点考虑解决。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在法律完善之后要严格执行,对核心成员必须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特别是对于那些名义合作社必须采取严格的制裁,使更多人不敢轻易投机。另外,合作社要定期向政府部门上报社务信息,包括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举办情况、合作社财务情况等,使政府部门能够掌控合作社总体运营情况,并且促使合作社依法行事。为此,政府部门可以考虑建立包括消费合作社在内的合作社信息系统,用以存储各个合作社的基本情况与各种动态信息,避免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工商部门、农业部门与银行金融部门等信息掌握不对称、无法相互共享等带来的种种问题。

    以农业产品和基本生活用品为切入点。国外很多国家、地区的消费合作社其业务领域除了食品,还涵盖健康、医疗甚至住房与金融服务等领域。我国由于发展消费合作社的经验还很缺乏,不宜涉及太多产业,以避免很多投机者利用消费合作社组织牟取私利。为有效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问题,确保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健康发展,在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发展初始阶段,只涉足农产品与基本生活用品领域,可以只涉及零售环节而先不往批发环节发展,还要采取灵活多样的销售方式,逐步削弱大型农贸市场、超市和零散小商贩的市场份额,最终成长起来,然后视实践经验来决定下一步走向。

    确定供销合作社的主导地位。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农业部门居于主导地位,在消费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供销合作社完全有机会发挥好主导者、组织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因为消费合作社将跨越农业,从而使供销合作社在推动消费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可以避免和农业部门的职能交叉,而且消费合作社涉及食品产业链的下游,可以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地解决农产品销量的问题。另外,供销合作社有着自己强大的网络基础,因而更有足够的财力和物力,也更有能力推动消费合作社的发展。供销合作社及其职工参与消费合作社的运营可以发挥供销合作社的指导与监督作用,但是总体上必须明确供销合作社在推动、参与消费合作社过程中的非营利性角色,同时确保避免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非正常流失。要始终明确供销合作社介入消费合作事业的目的是通过发展消费合作社,以达到帮助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要组织载体的农民群体更好地解决农产品销售问题,确保消费者实现食品安全消费,从而为社会和谐与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实现贡献自己的力量。

    加大项目资金扶持力度。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是集公益性和经营性为一体的社区居民合作组织,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消费合作社扶持力度,增加财政投入。各级财政每年要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消费合作社为居民提供公益性生活消费、家政养老、绿化养护等服务以及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认证、市场营销、和商标注册等。中央和地方财政扶持的项目,如“万村千乡工程”、“新网工程”、“乡村流通工程”、“ 平价商店”等,优先扶持有条件的消费合作社,争取资源共享、资金共用。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探索支持发展资金实行“以补转股”的方式,切实发挥补助资金的效用。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建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扩大宣传,要把创办消费合作社的做法、效果和影响力等作为宣传信息工作的重点,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适时宣传报道消费合作社发展中的典型、亮点,用身边鲜活的事例进行宣传,扩大消费合作社的影响力,调动居民入社的积极性。同时要加大培训力度,要通过集中学习、参观考察、现场交流等方式,强化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业务人员的理论知识、业务指导和操作技能。特别要注重对消费合作社发起人、核心成员和业务骨干的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其经营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为消费合作社提供人才支撑。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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