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从狭义的角度看,即“微形金融+小企业金融服务”。它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所有家庭和企业都能够以合理的价格获得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储蓄、贷款、租赁、代理、抵押、保险、养老金、支付、汇兑等。
第二,拥有健全的机构,这些机构遵循合理的内部管理体系、行业业绩标准、市场监督机制,并且在需要时接受合理的审慎监管。
第三,具备财务和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拥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并在任何可行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多样的金融服务。
联合国2006年“建设普惠金融体系”蓝皮书认为普惠金融的目的是“在健全的政策法律和监管框架下,每一个发展中国家,都应有一整套的金融体系,共同为所有层面的人口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要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普惠金融体系,农村金融需保持政策性、合作性和商业性金融的平衡。
未来农村金融机构改革,正需要从这三方面来考虑,一是界定和理解政府与商业金融的关系,二是反思农信社改革方案,促进新型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重新评估合作制在我国农村金融的适应性和应用。
此外,《合作金融法》、《农业保险法》、《民间金融法》等一些重要法律法规亟需出台,通过构建和完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来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