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我国一出口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书写纸,合同上规定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但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于是要求退货,并要求我方公司承担进口公司的损失。我国公司拒绝赔偿,指出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而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双方产生纠纷。
案例分析
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本案例中我方公司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国际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成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
(易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