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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研究

□ 王贻术

编者按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因其技术、制度及组织路径的便利性正成为我国土地集体所有制下推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一个探索热点,因而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通过探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的特点,分析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发展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措施建议。

    目前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存在的问题

    土地产权关系复杂,不利于家庭农场的长期发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给土地权利的界定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带来的权利再分配与界定带来了困难,使得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获得的经营权利缺乏足够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家庭农场土地产权关系复杂而且缺乏稳定性,不利于家庭农场经营者对农业的长期投入和先进农业科技的应用,甚至出现部分家庭农场经营者破坏地力进行掠夺性生产的行为。

    土地经营权流转困难,对家庭农场发展产生了制约作用,其中地租是核心问题。由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市场化流转机制尚不健全,各地往往采用行政手段推进土地流转,土地流转价格采取的是政府指导价的方式,农民一方又缺少可以进行市场谈判的组织,所获得的租金更是低于其实际市场价值。根据农业部数据,到2011年底,全国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12.77亿亩,耕地流转总面积达到2.28亿亩,仅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17.8%。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自身界定问题。家庭农场应当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但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技术水平仍然较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较为薄弱,而且我国农村还有相当部分的富余劳动力,只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会使得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经营效益受到限制,制约家庭农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家庭农场也应当允许有合理数量的全职雇工。那么家庭农场与公司农场二者又如何界定边界? 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如何引导土地向家庭农场集中而不是向工商企业集中? 这些都是我国在发展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措施建议

    一是建立产权明晰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应当仿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做法,在法律上赋予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明确农民享有集体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抵押、继承,使用权期限可以设定为50年甚至更久。当然,对农用地用途及转让对象应严格限制,避免农用地非农化以及向少数人集中。这样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土地流转获得的土地就有稳定而可靠的权利保障,家庭农场经营者才能成为真正的“家庭农场主”。另外,为了保障和体现村集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可以规定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比如20%)交纳给村集体(由村集体组织负责管理),这样一方面可以培育壮大村集体经济,激励村集体组织改善农田基础设施,促进农地增值;另一方面可以用于改善村集体生产生活条件。

    二是制定鼓励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首先是金融支持。应当将家庭农场当作小微企业对待,结合我国金融改革制定完善金融支持家庭农场的政策和配套措施。其次是财政扶持。整合各项农业补贴资金,引导财政农业补贴资金向家庭农场倾斜,并建立家庭农场发展专项基金。同时还要加快土地流转。建立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化机制,限定农用地用途和转让对象, 引导农用地向家庭农场集中。

    三是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我国的家庭农场在发展初期不可避免会遇到初始规模过小的问题,存在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应当以家庭农场为基本单元,组建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从事农业生产,农业合作社负责与市场对接,以缓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

    四是加快培育现代家庭农场主。当前我国农业面临着“谁来种田”的问题,本质上是从事农业比较效益低下、缺乏吸引力的问题。应当鼓励农村大学毕业生回乡发展家庭农场, 这样既可以部分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又可以为家庭农场引入高素质的家庭农场主。

    (本文摘编自《福建论坛》201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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