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 在推进农业现代化上大有作为
叶兴庆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
人们经常拿中国的农业与日本、韩国进行比较。日本、韩国在实行土改以后,很快走上工业化道路。日本、韩国在解决农户小规模经营问题上,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发挥基层农协的作用,通过基层农协把农民组织起来,以提高小规模经营农户的组织化水平。在学习借鉴日韩经验时,我有四个观点:
第一,既要提倡合作化,又不能完全替代小规模经营的改造转型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日本、韩国发展农业的做法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我们既要学习他们发展农业合作组织的经验,同时又要摒弃一些不适合中国国情的做法。
第二,供销合作社在推进农业现代化上大有作为。在发展农业合作组织上,供销合作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上,供销合作社也是一种方式;在提高农业的合作化程度上,供销合作社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第三,应该在与日本、韩国的比较中发现我们的不足。中国的合作组织,与日本、韩国相比,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一是日本、韩国的合作社是综合型的,而我们是分散的,是有合作色彩的组织。二是日本、韩国的农协有很强的政府色彩,承担了很多政府职能,比如日本支农资金和政策贷款的70%是通过农协来发放的;反观我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只有少量的政府职能,大量的是市场化的经营。三是日本、韩国的基层农协非常发达,功能非常健全,作用非常充分;中国刚好相反,基层供销社职能大大弱化,业务范围大大收缩,供销合作社系统呈“上强下弱、辅强主弱、市强政弱”态势。基层社薄弱,基层社功能不强,是我们现在供销合作社的一个最大问题。
第四,关于供销合作社改革下一步的方向性问题。2009年国务院40号文件,给供销合作社的定位是三个力量: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现在看,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的实际情况与40号文件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一是新型城镇化势必带来村镇布局的变化,而对应结构的变化肯定会导致农村基层社的变化,给基层社流通网络带来很大冲击。二是农民在进行分工分业,农村经营主体在不断增多,那么我们组织的对象也在发生变化,包含了更大规模的经营主体。三是传统意义上的供销合作社实际上就是生产资料的供应和农副产品的收购。而现在来讲,服务内容已经涵盖了农村生产生活各个方面。下一步改革的着力点还是应该在基层社,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三位一体”新型农协以及供销社的机遇和挑战
陈 林 (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农村发展研究组执行组长)
合作制理论与实践,是社会主义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晚年留下“两个飞跃”的科学论断。2006年浙江省委提出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宏伟构想,后来进一步表述为:“三位一体”是三类合作组织的一体化,也是金融、流通、科技三重合作功能的一体化,又是全国、区域(行业)、基层三级合作体系的一体化。正所谓:合则多力,三生万物。
“三位一体”不是三“社”一体、“归大堆”,也不是现有各种真真假假的合作社形式上的松散联合。“三位一体”好比是个联立方程,有唯一解、均衡解、稳定解!“三位”的公倍数是“农村”,公约数是“合作”,一体在于“农村合作协会”(新型农协)。
经过试点县市的实践验证,在“三位一体”合作组织的基本构架下,辖区农民和各级各类合作社普遍进入农村合作协会(农协),原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以规范、充实和提升,同时推动基层社开放改组融入合作协会,从根本上实现供销合作社回归“三农”与合作制;信用联社(合作银行)的原有社员(小额股东)也进入合作协会,并通过合作协会托管持股合作银行,形成产权纽带;合作银行又依托合作协会、合作社发展信用评级、小组联保、反担保等金融创新,拓展营销网络,既控制了银行风险,又放大了农村信用,这一设计是与孟加拉乡村银行异曲同工的。
“三位一体”的平台,为什么要叫“农村合作协会”,而不是什么“合作社协会”或者“合作组织联合会”呢?这是经过各级领导专家反复斟酌的。其一,现有诸多合作社几乎都不规范、甚至是假的,“假合作”的基础上再搞个假联合,毫无意义,也没人相信。其二,农协要有“联邦式”的结构,而不是“独联体”。会员可以分级,承认现有利益格局,但是必须保障基层农民直接进入的通道,预留未来发展和扩充的空间。没有广大农民会员的授权(哪怕是形式上的),农协要驾驭和整合供销合作社、信用社,就缺少法理基础。其三,信用联社很多已经改制成为农村合作银行,继而组建“农村合作协会”也比较容易接受。其四,着眼于农村整体,而不仅仅是农业和农民,区域特征更强于行业或职业特征,故称“农村合作协会”而不是“农业合作协会”或“农民合作协会”。
这种“农村合作协会”不是政府机关,但也不是纯民间组织,而是一种半官方组织,严格来说,应当定位于“公法社团”。已经有“两会”代表就此提出了立法建议和法律草案。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有着现成的网络体系、资产设施和人才队伍,势必在“三位一体”的推进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农业行政部门属于公务员体制,没有经营职能;农村合作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也不允许混业经营。全国总社和省级联社可以在政治上展现雄心和远见。但是,要其通过基层社在所有县乡都来主导这个进程,恐怕是比较勉为其难的。县乡基础薄弱的供销合作社,固然无能为力。那些经济实力雄厚的县乡供销合作社,只怕是商业上既得利益更强,改革也未必轻松。
未来“三位一体”新型农协的实体重心,在县乡。县乡供销合作社所能做的,是积极融入新型农协,从内部发挥影响乃至骨干、主导作用。有些地方的农办、农业局或者供销合作社,各自拉扯一个什么“合作社联合会”或者“农合联”,附属于本部门,自己都不肯真心实意投入,主要想着套取政府资源,怎么可能取信于人呢?又怎么可能产生合作经济的活力呢?
“三位一体”新型农协必须超部门、跨部门。县乡供销合作社只有把自己包容进去,才可能借助农协包容更多。农业局只能站在农协外面,想挤也挤不进去,所以供销合作社还是有优势的。这对于供销合作社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供销合作社要有脱胎换骨的决心,否则面临生死存亡的考验。
全国总社和省级联社要维持稳定,并展现开放姿态。对于新生的县市级新型农协,一律吸收为成员。这就叫“有进有退、错位发展”。并在这个过程中,加强纵向的、垂直的领导关系。照此下来,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版图不会缩小、只会扩大。
总之,在博采众长、深思熟虑的基础上,“三位一体”合作组织结合中国实际,对农村合作的北美模式与日韩模式进行了取长补短,对农会制度与合作社制度进行优势互补,又对计划经济时期就已形成的供销合作社、信用社进行改造利用。这是一种制度意义上、植根中国本土的自主创新,是各级各类合作事业发展与改革的殊途同归,是社会主义合作制理论与实践的新篇章,更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来供销合作社改革的突破口是建立全国最大的社会企业
苑 鹏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谈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改革创新与发展,需要对其组织价值和特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首先是它和“三农”的关系,对此,陈俊生同志曾有过非常到位和深刻的总结。他指出,供销合作社的问题实质上是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实践证明,供销合作社与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广大农民是同呼吸、共命运、休戚与共的。农村是供销合作社生存发展的坚实基础,供销合作社是农村稳定繁荣的重要力量。它意味着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存在价值的根本所在是它与农业、农村、农民的天然联系,而不是所谓的“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其次,在讨论供销合作社改革时,不能简单地把供销合作社体系作为一个同质性的组织,笼统地一言以蔽之,需要强化针对性。事实上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这面旗帜下已经形成了机关、企业、基层三大组织板块。最后,关于供销合作社的独特价值需要重新再认识。有人总结它具有“四不像性质”,这正是供销合作社在中国农村组织体系中建设中的不可替代性所在,供销合作社不断发展的优势和价值就在于它形成了从中央到基层五级供销合作社多样性和多元性的网络组织体系。
对于未来供销合作社改革的突破口,应该是以社会企业的新理念打造全新供销合作社,建立全国最大的社会企业。社会企业是以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特殊类型的企业。它与其他企业最大的区别有两点。一是企业目标,不仅仅是为追求成员的利益,而且有清楚界定的社会目的;二是分配制度,企业利润主要用于再投资该企业以及与社会目的相关的事业,而不是以投资者或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这两点非常符合目前供销合作社的组织目标。
由于我国还没有相关的社会企业的法律,在新公共管理理念占据主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新形势下,这对供销合作社来讲是一个特别好的机遇。将供销合作社发展成社会企业有以下几个好处:一是填补了大陆社会企业类别的法律空白。二是有效地实现供销合作社组织资源优势整合。我国台湾的社会企业有不同类型,并按照不同法律注册(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基金会、协会、合作社)。如果借鉴海外的社会企业法律规定,目前供销合作社的各类组织资源可以有效地融合为一体。三是能够继续坚持民主治理的基本原则。社会企业的治理遵循民主治理原则,它的理事会成员包括(社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企业员工、农民生产者、消费者等各类利益相关者主体,它完全符合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方向,符合国务院对供销合作社职能的要求,是种务实的选择。
供销合作社如果向社会企业发展,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是进一步解放思想。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文化建设中要强化社会创业精神的文化建设,加强与农村基层组织的联系,明白农民想要什么,最重要的是弄清我们是谁,我们为了谁。具体改革的方案更多是来自基层,来自供销合作社人的集体智慧,而不是专家的建议。其次,要推动社会企业立法。发挥供销合作社法律人才团队的优势,深入研究国外和我国台湾、香港社会企业的立法和法律规定等情况,推动国家制定社会企业的相关法律,为供销合作社发展中国最大的社会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框架。再次,要在政策上有突破。建议政府进一步制定有利于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政策,比如: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政策,在农村综合服务站建设中引进大学生人员,充实基层组织的人才队伍建设,对日用品连锁配送提供税收优惠,以更好地保障农村消费品市场的安全,等等。此外,在当前,要警惕参公管理后的行政化倾向和社企改制后的私营企业化倾向。
发展综合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孔祥智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
第一,供销合作社是中国改造传统农业、改造小农经济的产物。在东亚国家和地区,农业现代化的核心就是改造小规模农业和传统农业。日、韩、台主要通过农协改造,其实就是农业合作社。我国改造传统农业的方式是“三位一体”: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生产合作三位一体,三者缺一不可。这三大合作最初以生产合作为基础,供销合作与信用合作围绕人民公社的生产合作来发展,但在生产合作经过改革取消以后,供销合作与信用合作就不再围绕着生产合作来改革,而是用多种模式进行改革。现在我们面临新的生产合作,就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下的生产合作。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重点提出了新型经营主体的问题,目前的新型经营主体主要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而农民合作社在新型经营主体中一定会起到核心作用。
第二,供销合作社该如何应对?首先,为农服务是其唯一的发展方向;其次,发展农民合作社,组建联合社是改革的一个突破口;最后,发展综合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综合合作社即“专业合作+资金合作”,就是围绕新型经营主体来构建新型的合作。
供销合作社应该在农村市场发挥更大作用
孙炳耀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
供销合作社改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关键在基层社。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居于农村市场的主导地位,其经济效益高低,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和农村经济繁荣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供销合作社要做好农村市场,不仅要发挥好基层社的作用,还要敢于通过合作的形式将各方面联合起来。农产品进城,如果有合作机制,可通过生产服务、品牌建设与生产者结合在一起,以做出更好的产品,农户得到更大的收益。供销合作社还可以通过联合会来整合农村现有的方方面面的力量,包括村委会、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等。虽然专业合作社发挥的作用有限,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不断突破,其中一项重大突破就是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有的在做资金互助。供销合作社应该在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的框架基础上,争取再扩展,为农民争取更多农村合作金融方面的政策,这对基层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至关重要。供销合作社还要参与社区服务,围绕农民生活开展其他方面的联合,农村很需要社区服务。
在组织形态上,基层以乡镇一层为主。目前来看,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联合会不能做经营。在没有专门立法授权之前,在组织形态上有可能往前走一步的就是联合社。目前有的地方的专业合作社开始联合起来注册联合社,基于合作社法。无论从理念还是实践上,都在朝联合社发展。
总之,供销合作社应该从自身出发,不断探索和改革,使自身在农村市场发挥更大作用,实现农村产业规模化,把农村经济做好、做实,以实现更大的突破。
供销合作社要发挥优势深化改革
杨 团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一、几点看法
一是中国的“三农”改革正在酝酿重大的组织性突破。酝酿期可能3—5年。最近一两年,无论高层、政策、传媒还是研究界,都出现了新的动向,组织多元还要坚持,不过,要明确主导方向,这可能是向综合性农协发展,整合农村的组织。对于这样一个主导方向,不仅国家有需求,农村和农民也有这种需求。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从2005年开始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建立农禾之家联盟,走综合农协之路,现在已经发展到108家,遍布18个省市;还由学者发起并正式登记注册了综合农协的支持性社会组织——农合之家咨询服务中心。二是国家“三农”改革中,供销合作社系统是最具建制性的力量。组织体系完整,具有资产、人才、制度等整合性优势。供销合作社在这些年攻城略地,向农村全面进军,取得了重要发展,大大增强了供销合作社在“三农”事业中的地位,所以国务院的领导对供销合作社在“三农”改革中寄予较高的期望是必然的。三是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比较复杂,不是单一体制,而是多个主体并存的混合体制。有参公单位、事业单位、企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农技协会、联合服务社等等,可以说是我国涉农事业中最大的混合经济体。还有,我赞同叶兴庆所说,供销合作社的体系目前“上强下弱、辅强主弱、市(场)强政弱”。
二、供销合作社如何定位
鉴于供销合作社的体制特征和体系特征,供销合作社的定位问题应该不是它自身如何定位,而是与中国“三农”改革发展中国家对农民合作组织体系的定位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果国家明确要走综合农协为主的道路,基层就是覆盖全体农民的乡镇综合农协而不是供销合作社现在的架构,上层也不是参公单位或者事业单位,农协是农民的职业团体,农协理事会聘任人员为农协服务,权能分立,工资行政费是农协从经营收入中支付,而不是财政发给。所以对于供销合作社的定位研究不能局限化,要看大局、大势、大概念。至于综合农协的定位,我们的综合农协研究组倾向于法定机构、公法社团。韩国农协对此点最为明确。
三、供销合作社改革的突破口
一是县乡组织机构改革,建议试点中走向综合农协方向时把握好一个原则,即要转型重建而不是换个名称或借壳下蛋。供销合作社体系有三大优势:资金、制度(构建新制度的能力)、人才。做县级综合农协试点要做实县农协的实体,可考虑将县级供销合作社的资产、人员基本上转型到新建的县农协中,再用县农协支撑乡镇农协。而乡镇建立农协可以借壳,整合现有的各类农村合作组织。县乡两级农协的注册目前在缺乏农协法的情况下,建议在民政注册为社团,可以与民政商议这类社团的章程要允许做各类涉农经济。这部分的改革不要再挂供销合作社的牌子,供销合作社要大气一点,为国家做贡献。
二是流通领域的改革,建议总社做好为基层农民合作组织服务的大流通的改革,做好物流系统,建立冷链、批发市场等重要设备设施。这部分的改革非常关键和重要,要依靠国家力量解决私人资本而不是公共资本占据甚至垄断流通领域,盘剥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民的问题。这部分日韩台农协(农会)有非常好的经验,没有这方面的重要支持,基层综合农协无法生存和发展。
四、供销合作社改革要重视研究
一要重视中国合作经济的历史研究,研究我国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合作经济的异同,不同点不仅是目前大家都知道的体制体征,还要研究抗战之前的合作经济特征,从中找到属于自己的特点。二是境外研究,研究东亚经验、欧洲经验、美国经验,有人说东亚小农、欧洲中农、美国大农,对中国而言,显然中小农的经验更为重要,当然对大农国家也要做比较研究。三是体制和法律的研究,要研究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社会经济的概念,集体和共同体的区别,社会企业、人民团体、职业团体、法定机构、公法社团等概念的内涵和演变,要寻找、探索、研究最适合中国农民组织发展的概念和理论。四是试点研究,要研究现有的各类农民合作组织案例,从中抽提对于试点有益的思路和方法,要研究试点的战略思路和分阶段的操作方案。试点的重点在县乡两级,最重要的是做好乡镇一级的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的试点。还要注意农民合作组织的民主化建设,农协的理事、理事长要选举产生,总干事由理事会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