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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经营有关政策法规(一)


    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企业,以一定的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把独立的经营活动组合成整体的规模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连锁经营包括三种形式:直营连锁、特许经营和自由连锁。本期和下期的政策法规园地将重点介绍直营连锁和特许经营。

    直营连锁是指各连锁店同属一个投资主体,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总部对分店拥有全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的连锁模式。国家对直营连锁在设立登记、财务管理、税收方面作了相关规定:

    第一,连锁经营企业的设立。根据工商总局的规定,连锁店的设立需要提交以下文件:(一)能够证明具有若干个门店的材料;(二)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三)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直营连锁经营企业要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国家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如果经营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专营业务,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门店不需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由总部(或委托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由门店向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即可。

    第二,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同一地区或城市的连锁企业,实行“总部——分店”管理模式。跨地区的连锁商店,可在非总部所在地区或城市设置地区总部,实行“总部——地区总部——门店”的管理模式,地区总部在总部监督下严格按总部有关规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进行独立核算,从而形成总部和地区总部两级管理体制。门店的所有账目必须并入总部或地区总部账目,同时门店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置必要的辅助账目,并定期与总部或地区总部对账,门店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损益,都归总部或地区总部统一核算。

    第三,增值税缴纳。对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市(地)、县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市(地)、县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地)、县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门店不再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四,企业所得税缴纳。为简化直营连锁企业所得税缴纳手续,国家规定对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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